《財政部1131212台財稅字第11304654280號公告》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113.12.12.訂定;114.1.1.生效)
主旨: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四項。
公告事項: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如附件。
附件: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 | |||
存證資訊 | 存證時限 | 存證時限特別規定 | |
一、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 買受人為營業人 |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 |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營業人之事由,致不能依規定時限存證資訊者,得於事由消滅之翌日起算三日內,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可補正時限。 |
自發票開立、更正、作廢或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翌日起算七日內。 | 自發票開立、更正、作廢或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翌日起算二日內。 | ||
五、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其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及發票隨機碼、捐贈雲端發票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資訊。 | — | 同發票開立存證時限。發票開立後變更捐贈或列印資訊者,自發生之翌日起算二日內。 | |
六、空白未使用電子發票字軌號碼。 | 每二月為一期,自次期開始十日內。 | ||
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