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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所得稅法」相關釋示函令,自114年1月1日生效

2025-01-06

《財政部1131231台財稅字第11300645290號令》

配合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所得稅法」相關釋示函令,自114年1月1日生效


配合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

一、修正所得稅法釋示函令如附表(附修正對照表),適用於扣繳義務人給付所得之日在114年1月1日以後之案件。

二、本部70年8月12日台財稅第36704號函、88年7月8日台財稅第881924323號函、91年5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10452195號令,適用於扣繳義務人給付所得之日在113年12月31日以前之案件。

三、本令自114年1月1日生效。

附表:






















































財政部113年12月31日台財稅字第11300645290號令修正所得稅法相關釋示函令規定



1



財政部54年8月25日台財稅發第06485號令



各私立補習班如未經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立案,其既已設班招生上課,自應屬於所得稅法第89條所稱「團體」之範圍,其支付之租金,仍應由補習班依法扣繳租賃所得稅款。



2



財政部61年9月20日台財稅第38118號函



廠商進出口貨品,雖經由報關行代為僱工並支付工資,但廠商既仍須將報關行支付之工資列帳支付,是廠商仍屬所得稅法第89條所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應負責依照所得稅法第89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第3項)規定向稽徵機關申報。



3



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686號函



營利事業倘於事業存續期間未履行同法第88條規定之扣繳義務,自應依行為時有關違反扣繳義務之處罰規定辦理;並不因嗣後公司已經清算,而得免除其扣繳義務人之責任。



4



財政部69年8月28日台財稅第37245號函



二、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之期限內填報之扣繳憑單,經審核後,如發現扣繳義務人未詳實填列所得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致無法歸戶者,應退還扣繳義務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扣繳義務人補列後仍無法歸戶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85條之1,稽徵機關應按本法第114條規定辦理。

三、政府機關、團體、學校、事業,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之期限內填報之免扣繳憑單,經審核後,如發現有漏列或誤列受領人之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情事,以致無法歸戶者,應退還原填報單位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無法歸戶者,應視同未依限申報,依同法第111條規定辦理。



5



財政部71年5月4日台財稅第33156號函



營利事業承租個人財產給付租金,經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嗣因該營利事業於年度進行中倒閉或他遷不明,致出租人無法取具扣繳憑單,可由出租人代承租人補行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由其在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申報單位簽章處及扣繳憑單扣繳單位欄簽名蓋章,並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憑此項補報憑單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扣繳之稅款得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此類補報之扣繳憑單得不以逾期申報處理。



6



財政部72年2月2日台財稅第30787號函



個人各類所得資料,如經發現所得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不合邏輯時,應先退還扣繳義務人查明更正。扣繳義務人如未確實更正,而仍以錯誤之統一編號回復,致財稅資料處理中心(編者註:現為財政資訊中心)再建檔處理仍無法歸戶,始編造「個人各類所得資料無法歸戶清單」,送稽徵機關移罰。移罰時,有關免扣繳部分,應依所得稅法第111條第2項後段規定處罰;有關扣繳部分,應依同法第114條第2款後段規定處罰。



7



財政部75年3月21日台財稅第7530447號函



主旨:核釋祭祀公業之財產分配其派下員所有,關於其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之徵免及核課方式。

說明:

二、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係依據民間習慣成立之祀產,如無營利活動,僅有土地之收益或財產之處分收入,尚非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應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至綜合所得稅之核課規定如次:(一)祭祀公業之收益及孳息,倘有分配其派下共有人之情事,應以該受益之所得人為對象,由祭祀公業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列報所得人姓名、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實際分配之收益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分別歸戶計課綜合所得稅。

三、已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行政院頒「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及其他有關之規定辦理,其不合規定者,應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至派下員如有自該公業取得款項者,應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該公業仍應依本函說明二之(一)規定辦理申報。



8



財政部78年11月17日台財稅第780697113號函



外國通訊社以駐華記者個人身分辦理登記,聘僱人員並設有辦公場所,從事新聞工作及提供有關新聞、金融、匯兌等資料,其在華業務單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負責辦理扣繳所得稅款。



9



財政部88年7月29日台財稅第881931011號函



主旨:有關「已扣未繳」之扣繳稅款,可否自所得人綜合所得稅抵退乙案。

說明:

二、按納稅義務人與扣繳義務人之責任不同,對於應扣繳之稅款,除符合所得稅法第89條第2項有關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責任,而有他遷不明、行蹤不明或其他情事,致無法追究之情形時,可逕向納稅義務人徵收外,至「已扣未繳」之稅款,依法應向扣繳義務人追徵,與納稅義務人無涉,該項扣繳稅款得申報扣抵或退還。



10



財政部89年6月9日台財稅第0890454002號函



執行業務者對於營利事業給付其執行業務報酬並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嗣因該營利事業於年度進行中倒閉或他遷不明,致其無法取具扣繳憑單時,可參照本部71年5月4日台財稅第33156號函釋規定補報扣繳憑單。



11



財政部91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377號令



一、支領一次退職所得之軍、公、教及政務人員,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1款規定計算所得額時,有關「退職服務年資」應以實際服務年資為計算標準。所稱「實際服務年資」以曾任由公庫支給薪給之職務之服務年資計算之。但前已領取退離職給與或曾任技工、工友之年資,如已辦理退職領取退職金者,是項年資應不予計入。

二、軍、公、教及政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退休(伍、職),其退職服務年資中屬退撫新制實施後之服務年資部分,仍應併入前項「實際服務年資」計算之。

三、另依私立學校法第57條(編者註:現行第63條)第2項規定,私立學校校長、教師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者註:現為學校主管機關)審定、登記、檢定合格或核定有案者,於轉任公立學校核敘資格及薪給時,其服務年資得合併採計。其於公立學校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除已在私立學校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年資應予扣除外,其服務年資得合併計算。準此,公立學校校長、教師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前項所稱實際服務年資,以經採認併計之公私立學校服務年資計算之。

四、政府各級機關給付退職所得時,應以「發給機關」為扣繳義務人依法辦理扣繳。




 


















































































財政部113年12月31日台財稅字第11300645290號令修正所得稅法相關釋示函令修正對照表



編號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1



財政部54年8月25日台財稅發第06485號令



各私立補習班如未經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立案,其既已設班招生上課,自應屬於所得稅法第89條所稱「團體」之範圍,其支付之租金,仍應由補習班依法扣繳租賃所得稅款。



財政部54年8月25日台財稅發第06485號令



各私立補習班如未經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立案,其既已設班招生上課,自應屬於所得稅法第89條所稱「團體」之範圍,其支付之租金,仍應由主辦人(編者註:現為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依法扣繳租賃所得稅款。



 



配合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規定,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酌作文字修正。



2



財政部61年9月20日台財稅第38118號函



廠商進出口貨品,雖經由報關行代為僱工並支付工資,但廠商既仍須將報關行支付之工資列帳支付,是廠商仍屬所得稅法第89條所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應負責依照所得稅法第89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第3項)規定向稽徵機關申報。



財政部61年9月20日台財稅第38118號函



廠商進出口貨品,雖經由報關行代為僱工並支付工資,但廠商既仍須將報關行支付之工資列帳支付,是廠商負責人仍屬所得稅法第89條所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應負責依照所得稅法第89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第3項)規定向稽徵機關申報。



 



配合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規定,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酌作文字修正。



3



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686號函



營利事業倘於事業存續期間未履行同法第88條規定之扣繳義務,自應依行為時有關違反扣繳義務之處罰規定辦理;並不因嗣後公司已經清算,而得免除其扣繳義務人之責任。



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686號函



營利事業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倘於事業存續期間未履行同法第88條規定之扣繳義務,自應依行為時有關違反扣繳義務之處罰規定辦理;並不因嗣後公司已經合法清算致法人資格消滅,而得免除其扣繳義務人之責任。



 



配合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規定,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並參酌財政部84年7月12日台財稅第841634470號函釋,公司明知有應行繳納稅款而怠於通報稽徵機關申報債權,難謂合法清算完結,其法人人格未消滅,為期明確,酌作文字修正。



4



財政部69年8月28日台財稅第37245號函



二、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之期限內填報之扣繳憑單,經審核後,如發現扣繳義務人未詳實填列所得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致無法歸戶者,應退還扣繳義務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扣繳義務人補列後仍無法歸戶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85條之1,稽徵機關應按本法第114條規定辦理。

三、政府機關、團體、學校、事業,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之期限內填報之免扣繳憑單,經審核後,如發現有漏列或誤列受領人之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情事,以致無法歸戶者,應退還原填報單位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無法歸戶者,應視同未依限申報,依同法第111條規定辦理。



財政部69年8月28日台財稅第37245號函



主旨:扣繳或免扣繳憑單經通知限期補正仍無法歸戶者,應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1條、第114條規定送罰。

說明:

二、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之期限內填報之扣繳憑單,經審核後,如發現扣繳義務人未詳實填列所得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致無法歸戶者,應退還扣繳義務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扣繳義務人補列後仍無法歸戶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85條之1,稽徵機關應按本法第114條規定辦理。

三、政府機關、團體、學校、事業,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之期限內填報之免扣繳憑單,經審核後,如發現有漏列或誤列受領人之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情事,以致無法歸戶者,應退還原填報單位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無法歸戶者,應視同未依限申報;依同法第111條前段規定通知其主管機關議處。至私人團體或事業,有上述情事者,應依同法第111條後段規定送罰。



 



配合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11條規定,修正違反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罰則,酌作文字修正。



5



財政部71年5月4日台財稅第33156號函



營利事業承租個人財產給付租金,經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嗣因該營利事業於年度進行中倒閉或他遷不明,致出租人無法取具扣繳憑單,可由出租人代承租人補行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由其在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申報單位簽章處及扣繳憑單扣繳單位欄簽名蓋章,並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憑此項補報憑單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扣繳之稅款得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此類補報之扣繳憑單得不以逾期申報處理。



財政部71年5月4日台財稅第33156號函



營利事業承租個人財產給付租金,經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嗣因該營利事業於年度進行中倒閉,負責人行方不明,致出租人無法取具扣繳憑單,可由出租人代承租人補行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由其在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申報單位簽章處及扣繳憑單扣繳單位加蓋印信欄簽名蓋章,並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憑此項補報憑單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扣繳之稅款得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此類補報之扣繳憑單得不以逾期申報處理。



 



配合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及無從追究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責任之情事,以及稽徵實務作業(扣繳憑單已無扣繳單位加蓋印信欄位),酌作文字修正。



6



財政部72年2月2日台財稅第30787號函



個人各類所得資料,如經發現所得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不合邏輯時,應先退還扣繳義務人查明更正。扣繳義務人如未確實更正,而仍以錯誤之統一編號回復,致財稅資料處理中心(編者註:現為財政資訊中心)再建檔處理仍無法歸戶,始編造「個人各類所得資料無法歸戶清單」,送稽徵機關移罰。移罰時,有關免扣繳部分,應依所得稅法第111條第2項後段規定處罰;有關扣繳部分,應依同法第114條第2款後段規定處罰。



財政部72年2月2日台財稅第30787號函



個人各類所得資料,如經發現所得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不合邏輯時,應先退還扣繳義務人查明更正。扣繳義務人如未確實更正,而仍以錯誤之統一編號回復,致財稅資料處理中心(編者註:現為財政資訊中心)再建檔處理仍無法歸戶,始編造「個人各類所得資料無法歸戶清單」,送稽徵機關移罰。移罰時,有關免扣繳部分,其屬私人團體或事業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1條後段規定,按所給付金額處5%罰鍰;有關扣繳部分,應依同法第114條第2款後段規定,處應扣繳稅額3倍(編者註:現為3倍以下)之罰鍰。



 



配合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11條及第114條第2款規定,修正違反申報及填發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罰則,酌作文字修正。



7



財政部75年3月21日台財稅第7530447號函



主旨:核釋祭祀公業之財產分配其派下員所有,關於其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之徵免及核課方式。

說明:

二、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係依據民間習慣成立之祀產,如無營利活動,僅有土地之收益或財產之處分收入,尚非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應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至綜合所得稅之核課規定如次:(一)祭祀公業之收益及孳息,倘有分配其派下共有人之情事,應以該受益之所得人為對象,由祭祀公業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列報所得人姓名、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實際分配之收益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分別歸戶計課綜合所得稅。

三、已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行政院頒「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及其他有關之規定辦理,其不合規定者,應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至派下員如有自該公業取得款項者,應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該公業仍應依本函說明二之(一)規定辦理申報。



財政部75年3月21日台財稅第7530447號函



主旨:核釋祭祀公業之財產分配其派下員所有,關於其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之徵免及核課方式。

說明:

二、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係依據民間習慣成立之祀產,如無營利活動,僅有土地之收益或財產之處分收入,尚非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應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至綜合所得稅之核課規定如次:(一)祭祀公業之收益及孳息,倘有分配其派下共有人之情事,應以該受益之所得人為對象,由祭祀公業管理人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列報所得人姓名、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實際分配之收益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分別歸戶計課綜合所得稅。

三、已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行政院頒「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及其他有關之規定辦理,其不合規定者,應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至派下員如有自該公業取得款項者,應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該公業仍應依本函說明二之(一)規定辦理申報。



 



配合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規定,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將說明二、(一)有關祭祀公業管理人列單申報規定,修正為祭祀公業本身,酌作文字修正。



8



財政部78年11月17日台財稅第780697113號函



外國通訊社以駐華記者個人身分辦理登記,聘僱人員並設有辦公場所,從事新聞工作及提供有關新聞、金融、匯兌等資料,其在華業務單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負責辦理扣繳所得稅款。



財政部78年11月17日台財稅第780697113號函



外國通訊社以駐華記者個人身分辦理登記,聘僱人員並設有辦公場所,從事新聞工作及提供有關新聞、金融、匯兌等資料,其在華業務負責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負責辦理扣繳所得稅款。



 



配合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規定,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酌作文字修正。



9



財政部88年7月29日台財稅第881931011號函



主旨:有關「已扣未繳」之扣繳稅款,可否自所得人綜合所得稅抵退乙案。

說明:

二、按納稅義務人與扣繳義務人之責任不同,對於應扣繳之稅款,除符合所得稅法第89條第2項有關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責任,而有他遷不明、行蹤不明或其他情事,致無法追究之情形時,可逕向納稅義務人徵收外,至「已扣未繳」之稅款,依法應向扣繳義務人追徵,與納稅義務人無涉,該項扣繳稅款得申報扣抵或退還。



財政部88年7月29日台財稅第881931011號函



主旨:有關「已扣未繳」之扣繳稅款,可否自所得人綜合所得稅抵退乙案。

說明:

二、按納稅義務人與扣繳義務人之責任不同,對於應扣繳之稅款,除符合所得稅法第89條第2項有關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責任,而有行蹤不明或其他情事,致無法追究之情形時,可逕向納稅義務人徵收外,至「已扣未繳」之稅款,依法應向扣繳義務人追徵,與納稅義務人無涉,該項扣繳稅款得申報扣抵或退還。



 



配合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89條第2項規定,修正無從追究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責任之情事,酌作文字修正。



10



財政部89年6月9日台財稅第0890454002號函



執行業務者對於營利事業給付其執行業務報酬並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嗣因該營利事業於年度進行中倒閉或他遷不明,致其無法取具扣繳憑單時,可參照本部71年5月4日台財稅第33156號函釋規定補報扣繳憑單。



財政部89年6月9日台財稅第0890454002號函



執行業務者對於營利事業給付其執行業務報酬並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嗣因該營利事業於年度進行中倒閉,負責人行方不明,致其無法取具扣繳憑單時,同意貴局意見,可參照本部71年5月4日台財稅第33156號函釋規定補報扣繳憑單。



 



配合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及無從追究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責任之情事,酌作文字修正。



11



財政部91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377號令



一、支領一次退職所得之軍、公、教及政務人員,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1款規定計算所得額時,有關「退職服務年資」應以實際服務年資為計算標準。所稱「實際服務年資」以曾任由公庫支給薪給之職務之服務年資計算之。但前已領取退離職給與或曾任技工、工友之年資,如已辦理退職領取退職金者,是項年資應不予計入。

二、軍、公、教及政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退休(伍、職),其退職服務年資中屬退撫新制實施後之服務年資部分,仍應併入前項「實際服務年資」計算之。

三、另依私立學校法第57條(編者註:現行第63條)第2項規定,私立學校校長、教師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者註:現為學校主管機關)審定、登記、檢定合格或核定有案者,於轉任公立學校核敘資格及薪給時,其服務年資得合併採計。其於公立學校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除已在私立學校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年資應予扣除外,其服務年資得合併計算。準此,公立學校校長、教師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前項所稱實際服務年資,以經採認併計之公私立學校服務年資計算之。

四、政府各級機關給付退職所得時,應以「發給機關」為扣繳義務人依法辦理扣繳。



財政部91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377號令



一、支領一次退職所得之軍、公、教及政務人員,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1款規定計算所得額時,有關「退職服務年資」應以實際服務年資為計算標準。所稱「實際服務年資」以曾任由公庫支給薪給之職務之服務年資計算之。但前已領取退離職給與或曾任技工、工友之年資,如已辦理退職領取退職金者,是項年資應不予計入。

二、軍、公、教及政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退休(伍、職),其退職服務年資中屬退撫新制實施後之服務年資部分,仍應併入前項「實際服務年資」計算之。

三、另依私立學校法第57條(編者註:現行第63條)第2項規定,私立學校校長、教師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者註:現為學校主管機關)審定、登記、檢定合格或核定有案者,於轉任公立學校核敘資格及薪給時,其服務年資得合併採計。其於公立學校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除已在私立學校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年資應予扣除外,其服務年資得合併計算。準此,公立學校校長、教師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前項所稱實際服務年資,以經採認併計之公私立學校服務年資計算之。四、政府各級機關給付退職所得時,應以「發給機關」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為扣繳義務人依法辦理扣繳。



 



一、第1點至第3點未修正。

二、第4點配合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規定,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