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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一一○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列之各項金額
2020-12-24
《財政部1091202台財稅字第10904685250號公告》
主旨:公告110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之金額。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2項。
公告事項: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 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 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
- 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20%。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四)扣除額:
- 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 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 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一)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 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 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500萬元部分之15%。
- 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20%。
參照:財政部表示,依遺贈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上開遺贈稅之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因110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未達應行調整標準,依規定均免調整,與109年度各項金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