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100924台財稅字第11000612300號令》
廢止函令關於依法得徵收之土地其所有人按低於公告現值售與需地機關者免稅∕編定為國中預定地之非都市土地移轉無免稅之適用 說明: 廢止本部85年8月21日台財稅第850481784號函及87年3月25日台財稅第871936242號函,自110年6月2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