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101019台財稅字第11004658690號公告》
公告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192,000元
主旨: 公告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依據: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2項、第3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新臺幣(下同)192,000元。
二、前點金額,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10年公布之最近一年(109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20,265元之60%定之,其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參照: 財政部今(19)日公告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民眾明(111)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申報戶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符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意旨。
有關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財政部依納保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09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20,265元,按該中位數之60%訂定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19.2萬元,較109年度之18.2萬元,增加10,000元,為歷年來最大調幅,以4口之家為例,相同所得、免稅額、扣除額結構下,110年度課稅所得將較前一(109)年度減少4萬元。該部表示,本次調整後預估受益戶數為229萬戶(較109年度增加21萬戶),減稅利益為146.44億元(較109年度增加44.10億元),民眾於明年5月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計算說明詳參考範例)
〔附基本生活費計算規定參考範例〕
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之計算參考範例
項目 | 案例一(4口之家:納稅者扶養其配偶、2名大學子女) | 案例二(雙薪家庭:納稅者及配偶) |
基本生活費總額(每人19.2萬元×申報戶人數) | 76.8萬元 | 38.4萬元 |
免稅額(每人8.8萬元×申報戶人數) | 35.2萬元 | 17.6萬元 |
標準或列舉扣除額(擇一) | (標準)24萬元 | (標準)24萬元 |
特別扣除額 | ||
儲蓄投資 | 1萬元 | 1萬元 |
身心障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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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費 | 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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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學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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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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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 | 65.2萬元 | 42.6萬元 |
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 | 11.6萬元(76.8萬元-65.2萬元) | 0(38.4萬元<42.6萬元) |
說明:依公告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19.2萬元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