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新訊-稅務函令

•NEWS

修正及廢止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釋示函令

2021-11-03

《財政部1101026台財稅字第11004647130號令》



修正及廢止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釋示函令



說明:  一、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釋示函令如附表,並附修正對照表。



二、廢止本部100年3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000068800號令、106年2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604506690號令、101年5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有關87年1月21日台財稅第871925747號函部分與107年10月4日台財稅字第10700611241號令有關79年1月15日台財稅第791184495號函及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74650號函部分。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釋示函令修正規定



財政部92年6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20454016號令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依第23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得按其進項稅額10%申報扣減查定稅額。前揭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向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菸酒產品部分,得以該公司編製之「小規模營業人向臺灣菸酒公司進貨之統一發票明細表」,替代進項憑證扣抵聯申報扣減查定稅額。至其向其他加值稅體系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之進項憑證,不適用本令之規定。



財政部60年10月14日台財稅第38075號令



營利事業之交易事項,凡屬同一客戶,同一次交易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因銷售貨物品目繁多,其原有統一發票品名、數量、單價等欄不足填寫時准開立一張總金額及總數之統一發票,另行填具載明品名、數量及單價等項之明細清單,以作為統一發票之附表,惟該項明細清單應複寫1式2份分別粘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及收執聯背面,並加蓋銷貨商號騎縫印章。



財政部78年7月25日台財稅第780653779號函、財政部101年5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魚貨批發市場交易之魚貨,其中由漁民及漁民團體所供應者,其交易之金額免徵營業稅,故不發生拍賣或議價之成交價格應否含稅之問題;至於供應人為營業人者,依照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3項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該供應魚貨之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魚市場,魚市場應開立計價單(代替統一發票)交付購買魚貨之承銷營業人(未經加工之生鮮魚貨自84年3月1日起免稅)。



財政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8330號函



主旨:凡經核准自行印製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均得向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於其印製之發票上列印各縣市代表店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專用章(包括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說明:二、經核准自行印製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申請於其所印製之發票上印製各縣市代表店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專用章(包括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以下簡稱代表店章)者,應檢附稽徵機關核准公函影本、全部總分支機構之名冊,及印有各縣市代表店章之發票樣張各乙份,發票上並應註明該店章為某縣市之代表店及其免費服務電話。三、營業人於發票上列印代表店章,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營業人之總分支機構均在同一縣(市)者:得選擇總公司或任一分支機構為代表店,於所有自印發票上直接列印代表店章。(二)營業人之總分支機構跨越兩縣(市)以上者:以縣(市)為單位,每一縣(市)擇一分支機構為代表店,於自印發票上分別列印代表店章。(如某一縣市之分支機構數量較少,亦可選擇不列印代表店章,而照原方式於開立發票時以收銀機打印收銀機統一發票專用章)(三)營業人應至少設置一線免費服務專線電話,供取得印有代表店章發票之消費者隨時查詢實際銷售貨物之分支機構,且各縣(市)間已印有代表店章之發票不得相互流用,以免造成買受人事後領獎及稽徵機關認證作業上之困擾。(四)營業人原經核准之代表店如有新增、變動或取消,應於發票之使用月前具函向該代表店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准;至於已核准列印代表店章之縣市如有新增之分支機構,應向該分支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沿用原核准之代表店章。四、營業人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審核營業人申請列印代表店章之案件,得視該營業人平時有無按時依「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之規定向該稽徵機關申報各項報表及中獎清冊,而為准否之決定。稽徵機關核准營業人列印、變更或取消各縣市代表店章時,應將核准起始月份及有關資料副知本部賦稅署、各國稅局及財政部印刷廠。五、稽徵機關核准營業人於其印製之發票上列印代表店章後,如發現營業人於該縣市之總、分支機構有怠於申報各項報表,或經常接獲消費者反映該營業人之免費服務電話有拒絕答復之情況者,得於通知其改進而仍不改進後,取消營業人於該縣市之發票上列印代表店章之權利,情形較嚴重者,並可通報該營業人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取消原核准事項。



財政部85年2月29日台財稅第851897437號函



營業人欠繳營業稅,經稽徵機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執行停止營業處分,營業人申請以其產品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倉單,作為欠稅之質押擔保,如該擔保品,確能足額擔保所欠稅捐而徵起無虞,可准予廢止其停止營業之處分。



財政部59年7月28日台財稅第25683號令



○○外國公司在我國既未辦稅籍登記,由該公司副理○○○負責承辦工程業務,業經稽徵機關查獲該公司涉嫌違章帳冊憑證可資證明,應即責由實際行為人負責,依法予以課稅並予處罰。



財政部78年1月10日台財稅第770667593號函、財政部101年5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進口貨物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該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其營業稅之徵免與處罰依下列原則辦理:(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9條規定進口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於進口時依法既可免徵營業稅,不論有否涉嫌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並不發生補徵營業稅與處罰之問題。(二)進口不屬營業稅法第9條規定免徵營業稅之貨物,經查獲涉嫌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者,依下列事實分別認定處分之:1. 依照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3項、第37條、第38條、第39條、第39條之1及第43條之規定,處分沒入貨物或處以罰鍰併沒入貨物之案件,其貨物既予沒入,無須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稅處罰。2. 依照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9條第2項及第43條規定,未經沒入僅處以漏稅罰鍰之案件,應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3. 進口免徵關稅之貨物,除關稅法第49條規定者外,其應課徵營業稅者,如有短漏報而發生逃漏營業稅情事,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補稅處罰。



財政部96年12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600509450號函、101年5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營業人委託依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或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向海關登記之快遞業者運送離岸價格逾新臺幣5萬元之貨物出口,未依前開辦法規定按一般出口貨物通關方式辦理而申報適用零稅率之案件,如經查明確無虛增零稅率銷售額之情事者,應按查得之實際交易金額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並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處罰。



財政部78年9月9日台財稅第780297069號函



營業人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規定期限未繳納營業稅款,依同法第53條規定為停業處分,其在停業處分期間如已繳清稅款者,應於繳清稅款之日起,廢止其停業處分。又停業處分不包括停止生產在內。



財政部80年6月26日台財稅第801249493號函



檢送「研商如何遏止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冒(詐)領獎金有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依會議決議事項辦理。研商如何遏止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冒(詐)領獎金有關事宜會商決議:(一)稽徵機關對於營業人每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之張數及申報之銷售額,應進行分析並作重點查核,其有開立不正常情形者,應予以列管,並定期檢查其帳冊。(二)對於涉嫌開立發票冒(詐)領獎金者,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一律予以抽查。(三)對涉嫌人應依附件簡要表所列原則,嚴查究辦其刑責。



(附件 追查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冒(詐)領獎金刑責與科處罰鍰簡要表)



財政部83年12月23日台財稅第831628091號函



○○公司重複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稽徵機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補稅處罰,並對該公司部分財產禁止處分後,該公司申請以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相當之金額提供擔保,要求免予禁止財產處分乙案,准予受理。說明:二、查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本法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下列擔保品……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次查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之留抵稅額,係納稅義務人依營業稅法規定之稽徵程序而溢付之營業稅,該項留抵稅額,依同條項規定,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故該公司申請以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相當之金額作為依營業稅法規定補徵之稅額及罰鍰之擔保,尚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所稱相當擔保。三、至本案行政救濟確定後如有應補繳稅款,可否准該公司以該項留抵稅額抵繳乙節,經查「營業人短漏報應納營業稅額,於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時,其應補繳之稅款准以累積留抵稅額抵繳」,業經本部83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831615281號函釋有案,本案行政救濟確定後,如有應補繳稅款,得參照上開函釋規定辦理。



財政部77年12月30日台財稅第770667569號函



主旨:檢發「國際運輸海運業收入項目徵免營業稅核定表」及其說明各乙份。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彙總訂定。



(附件 國際運輸海運業收入項目徵免營業稅核定表)



附表1財政部80年6月26日台財稅第801249493號函附件簡要表



































追查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冒(詐)領獎金刑責與科處罰鍰簡要表



事實狀況



適用法條



犯案成立要件與蒐證



一、



以偽造或變造之發票詐領獎金。




  1. 刑法第201條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有價證券,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2. 刑法第201條第2項:行使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3. 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一)成立要件:




  1. 意圖供領取獎金之用。

  2. 偽造、變造統一發票。

  3. 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蒐集、或交付偽造或變造之統一發票之行為。



(二)調查蒐證:




  1. 偽造部分:

    (1)針對可疑之發票與當月分發票之暗記進行比對。(2)必要時,送請原發票印製單位鑑證。

  2. 變造部分:

    針對有塗改、剪接、張貼等跡象之發票,向原開立發票營業人查對存根聯,與申報之有關資料。



(三)證據:




  1. 偽造或變造之領獎發票。

  2. 談話筆錄或約談通知書。

  3. 其他可供佐證之犯案證據。



二、



營業人無銷貨事實大量虛開發票,涉嫌詐領獎金。




  1.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2.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5條之文書者,依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3. 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4.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一)成立要件:




  1. 意圖詐領統一發票獎金。

  2. 無銷貨之事實,而於統一發票上為虛偽之記載。

  3. 持憑該虛開之發票領取獎金。



(二)調查蒐證:




  1. 實地查訪涉嫌人營業狀況。

  2. 向涉嫌人查核統一發票購票證、領購發票本數、開立發票張數、申報銷售額明細表與進貨憑證,並勾稽其進銷貨數量。

  3. 約談涉案當事人及關係人。



(三)證據:




  1. 虛開之領獎發票。

  2. 談話筆錄或約談通知書。

  3. 其他可供佐證之證據。



三、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事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且將該發票占為己有冒領獎金。




  1. 稅捐稽徵法第44條: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就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

  2.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3.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5條之文書者,依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4. 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一)成立要件:




  1. 意圖冒領統一發票獎金。

  2. 有銷貨之事實,但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

  3. 持憑該虛開之發票領取獎金。



(二)調查蒐證:




  1. 實地稽查涉嫌人開立發票情形。

  2. 蒐集涉嫌人以往開立發票情形與資料、查核其開立發票張數、申報銷售額明細表及進貨資料研判。

  3. 根據獲案資料,約談涉案當事人及關係人。



(三)證據:




  1. 領獎之統一發票。

  2. 談話筆錄或約談通知書。

  3. 其他可供佐證之證據。



四、



營業人或其所僱用之人開立發票不(未)交付買受人,占為己有涉嫌冒領獎金。




  1. 稅捐稽徵法第44條: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就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

  2. 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一)成立要件:




  1. 有銷貨之事實,但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

  2. 變易持有他人之發票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思。



(二)調查蒐證:




  1. 查核涉嫌人實際交易狀況與開立發票有無交付買受人。

  2. 根據查獲資料或線索約談該涉案當事人及關係人。



(三)證據:




  1. 領獎之統一發票。

  2. 談話筆錄或約談通知書。

  3. 其他可供佐證之證據。




附表2財政部77年12月30日台財稅第770667569號函附件



國際運輸海運業收入項目徵免營業稅核定表(適用於國輪及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但書規定之外輪)



















































































































































































 



項目



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稅率



1.



國輪出口貨物運費 國內收取部分



v



0



2.



外輪出口貨物運費 國內收取部分



v



0



3.



國輪出口貨物運費 國外收取部分



v



0



4.



外輪出口貨物運費 國外收取部分



v



0



5.



國輪進口貨物運費 國內收取部分



x



-



6.



外輪進口貨物運費 國內收取部分



x



-



7.



國輪進口貨物運費 國外預付部分



x



-



8.



外輪來臺代理費(總代理與分代理)



出港代理費



x



0



進港代理費



v



5%



9.



船員外借代理費



x



0



10.



代理外輪進口貨佣金



v



5%



11.



代理外輪出口貨佣金



x



0



12.



不定期船在台卸貨延滯 (附加運費)費



x



-



13.



不定期船在台裝貨延滯 (附加運費)費



v



0



14.



貨櫃使用延滯費 (進口貨)



v



5%



15.



出口貨櫃在台處理費(CFS 或 CY 費)



非船公司自行處理



v



5%



船公司自行處理



v



0



16.



進口貨櫃在台處理費(CFS或CY費)



船公司自行處理



x



-



非船公司自行處理



v



5%



17.



國輪定期傭船費(國際線)



計時或計程方式租與外國運輸事業



x



0



光船租與外國運輸事業



v



5%



租與我國運輸事業



v



5%



18.



外輪定期傭船費(國際線)



租與外國運輸事業



外輪在臺無代理人



x



-



外輪在臺有代理人



x



0



租與我國運輸事業



外輪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



依第36條(購買國外勞務)辦理



外輪在臺有固定營業場所



v



5%



19.



國輪貨櫃船艙位租金收入(租予我國國際運輸事業)



v



5%



20.



國輪貨櫃船艙位租金收入(租與外國國際運輸事業)



x



0




附註:




  1. “-”代表非課稅範圍

  2. “v”代表應開統一發票

  3. “x”代表免開統一發票



國際運輸海運業收入項目徵免營業稅核定表說明



一、第1至第4項,係指出口運費部分,無論國輪、外輪,亦不分國內收取或國外收取,均可適用零稅率,並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二、第5至第7項,係指進口運費部分,並非課稅範圍,無須開立統一發票,亦免列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內申報,於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時,亦免列入計算。



三、第8項為船務代理業在外輪來台時,所收代理費,係因外輪來台有關船員之安排、加油、修護、船舶報關進港及船舶靠岸等工作,均需由船務代理行安排照料,而由船務代理行按提供勞務之項目,按船舶噸位向船公司收取代理費,其中包括船舶進港與出港兩部分,進港部分之代理費,因與外銷勞務無關,不適用零稅率規定。出港部分與外銷勞務有關,可依第7條第2款前段規定適用零稅率;但如業者無法明確劃分進港出港代理費者,應按比例(約各半)之代理費作為可適用零稅率範圍。



四、第9項為船員外借代理費,係指招聘船員至船上服務,所收手續費,由於船員係在公海上及為外國之船公司服務(勞務在國外使用),此項由船務代理業仲介之代理費可認為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可依第7條第2款後段規定適用零稅率。



五、第10項為代理進口貨佣金,因與外銷無關,無第7條第2款「與外銷有關勞務」規定之適用,應依法開立發票課稅。



六、第11項代理外輪出口貨佣金,係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可依第7條第2款之規定適用零稅率。



七、第12及第13項為船舶在台靠港,因進口商延滯卸貨或出口商延滯裝貨,而使船舶增加費用支出所附加之運費核屬運費一部分,可依第7條第5款國際間運輸規定適用零稅率。



八、第14項貨櫃使用延滯費,係指貨櫃場向貨櫃使用人所加收之貨櫃延滯歸運費用,核屬貨櫃場之銷售額,與外銷無關(進口貨)部分,應開立發票課稅。



九、第15項為出口貨櫃在台處理費,包括CFS(散裝)及CY(整櫃)之處理費,如由船公司自行處理,則屬其運費之一部分,仍按國際間運輸適用零稅率;如非由船公司自行處理,而由其他營業人或貨櫃場提供勞務處理者,應依法課稅。



十、第16項為進口貨櫃在台處理費,如係由船公司自行處理,則屬進口運費一部分,並非課稅範圍,無須開立統一發票;如非由船公司自行處理,而由其他營業人或貨櫃場提供勞務處理者,應依法課稅。



十一、第17項為國輪定期傭船費,係指國際線而言。我國航運公司將所屬船舶以計時或計程方式租與外國運輸事業經營國際間運輸,其收入仍屬運費性質,其自我國境內為承租人載運客貨出境部分,可依第7條第5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至光船出租,其船舶在一定期間交付外國運輸事業營運使用,屬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租金收入可依第7條第2款後段規定適用零稅率。又國輪相互調配出租收取代價,出租人取得之租金收入,應按5%徵收率計算稅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依法扣抵;至承租人以租用之輪船,自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之運費收入,可依第7條第5款規定適用零稅率,其自我國境外載運客貨入境或航線不經過我國境內港埠者,其運費收入,均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



十二、第18項外輪定期傭船費,其中外輪租與外國運輸業,其租金收入,並非課稅範圍,無須開立統一發票;如出租行為係由在台船務代理行代為出租,則出租行為在國內發生,係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可依第7條第2款後段規定適用零稅率。如係出租與我國運輸事業,則應分別情形處理,外輪在台有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固定營業場所辦理課稅;如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我國運輸事業依第36條購買國外勞務之規定辦理報繳。



十三、第19項為國輪貨櫃船艙位租與我國運輸事業之租金收入,應依法課稅。



十四、第20項為國輪貨櫃船艙位租與外國運輸事業之租金收入,係屬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可依第7條第2款後段規定適用零稅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釋示函令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財政部92年6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20454016號令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依第23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得按其進項稅額10%申報扣減查定稅額。前揭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向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菸酒產品部分,得以該公司編製之「小規模營業人向臺灣菸酒公司進貨之統一發票明細表」,替代進項憑證扣抵聯申報扣減查定稅額。至其向其他加值稅體系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之進項憑證,不適用本令之規定。



財政部92年6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20454016號令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依第23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得按其進項稅額10%申報扣減查定稅額。前揭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向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菸酒產品部分,得以該公司編製之「小規模營業人向臺灣菸酒公司進貨之統一發票明細表」,替代進項憑證扣抵聯申報扣減查定稅額。至本令發布日前未依規定提出申報及其向其他加值稅體系營業人購買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憑證,不適用本令之規定。



「本令發布日前未依規定提出申報及」文字屬過渡性規定,爰予修正刪除。



財政部60年10月14日台財稅第38075號令



營利事業之交易事項,凡屬同一客戶,同一次交易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因銷售貨物品目繁多,其原有統一發票品名、數量、單價等欄不足填寫時准開立一張總金額及總數之統一發票,另行填具載明品名、數量及單價等項之明細清單,以作為統一發票之附表,惟該項明細清單應複寫1式2份分別粘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及收執聯背面,並加蓋銷貨商號騎縫印章。



財政部60年10月14日台財稅第38075號令



營利事業之交易事項,凡屬同一客戶,同一次交易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因銷售貨物品目繁多,其原有統一發票品名、規格、單價等欄不足填寫時准開立一張總金額及總數之統一發票,另行填具載明品名、數量、規格及單價等項之明細清單,以作為統一發票之附表,惟該項明細清單應複寫1式2份分別粘貼於所開立之收據聯背面,並加蓋銷貨商號騎縫印章。



銷售貨物之「規格」非統一發票應記載事項,爰予修正。



財政部78年7月25日台財稅第780653779號函、財政部101年5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魚貨批發市場交易之魚貨,其中由漁民及漁民團體所供應者,其交易之金額免徵營業稅,故不發生拍賣或議價之成交價格應否含稅之問題;至於供應人為營業人者,依照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3項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該供應魚貨之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魚市場,魚市場應開立計價單(代替統一發票)交付購買魚貨之承銷營業人(未經加工之生鮮魚貨自84年3月1日起免稅)。



財政部78年7月25日台財稅第780653779號函、財政部101年5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魚貨批發市場交易之魚貨,其中由漁民及漁民團體所供應者,其交易之金額免徵營業稅,故不發生拍賣或議價之成交價格應否含稅之問題;至於供應人為營業人者,依照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3項「營業人依第14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之規定,該供應魚貨之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魚市場,魚市場應開立計價單(代替統一發票)交付購買魚貨之承銷營業人(未經加工之生鮮魚貨自84年3月1日起免稅)。



考量內文引述法規內容,倘該法條有修正均需加編者註,為方便使用者閱讀,爰修正刪除所引述法規內容部分。



財政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8330號函



主旨:凡經核准自行印製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均得向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於其印製之發票上列印各縣市代表店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專用章(包括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說明:二、經核准自行印製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申請於其所印製之發票上列印各縣市代表店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專用章(包括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以下簡稱代表店章)者,應檢附稽徵機關核准公函影本、全部總分支機構之名冊,及印有各縣市代表店章之發票樣張各乙份,發票上並應註明該店章為某縣市之代表店及其免費服務電話。三、營業人於發票上列印代表店章,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營業人之總分支機構均在同一縣(市)者:得選擇總公司或任一分支機構為代表店,於所有自印發票上直接列印代表店章。(二)營業人之總分支機構跨越兩縣(市)以上者:以縣(市)為單位,每一縣(市)擇一分支機構為代表店,於自印發票上分別列印代表店章。(如某一縣市之分支機構數量較少,亦可選擇不列印代表店章,而照原方式於開立發票時以收銀機打印收銀機統一發票專用章)(三)營業人應至少設置一線免費服務專線電話,供取得印有代表店章發票之消費者隨時查詢實際銷售貨物之分支機構,且各縣(市)間已印有代表店章之發票不得相互流用,以免造成買受人事後領獎及稽徵機關認證作業上之困擾。(四)營業人原經核准之代表店如有新增、變動或取消,應於發票之使用月前具函向該代表店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准;至於已核准列印代表店章之縣市如有新增之分支機構,應向該分支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沿用原核准之代表店章。四、營業人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審核營業人申請列印代表店章之案件,得視該營業人平時有無按時依「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之規定向該稽徵機關申報各項報表及中獎清冊,而為准否之決定。稽徵機關核准營業人列印、變更或取消各縣市代表店章時,應將核准起始月份及有關資料副知本部賦稅署、各國稅局及財政部印刷廠。五、稽徵機關核准營業人於其印製之發票上列印代表店章後,如發現營業人於該縣市之總、分支機構有怠於申報各項報表,或經常接獲消費者反映該營業人之免費服務電話有拒絕答復之情況者,得於通知其改進而仍不改進後,取消營業人於該縣市之發票上列印代表店章之權利,情形較嚴重者,並可通報該營業人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取消原核准事項。



財政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8330號函



主旨:凡經核准自行印製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均得向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於其印製之發票上列印各縣市代表店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專用章(包括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說明:二、經本部核准自行印製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申請於其所印製之發票上印製各縣市代表店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專用章(包括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以下簡稱代表店章)者,應檢附本部核准(編者註:現改由稽徵機關核准)其自行印製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公函影本、全部總分支機構之名冊,及印有各縣市代表店章之發票樣張各乙份,發票上並應註明該店章為某縣市之代表店及其免費服務電話。三、營業人於發票上印製代表店章,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營業人之總分支機構均在同一縣(市)者:得選擇總公司或任一分支機構為代表店,於所有自印發票上直接印製代表店章。(二)營業人之總分支機構跨越兩縣(市)以上者:以縣(市)為單位,每一縣(市)擇一分支機構為代表店,於自印發票上分別印製代表店章。(如某一縣市之分支機構數量較少,亦可選擇不印代表店章,而照原方式於開立發票時以收銀機打印收銀機統一發票專用章。)(三)營業人應至少設置一線免費服務專線電話,供取得印有代表店章發票之消費者隨時查詢實際銷售貨物之分支機構,且各縣(市)間已印有代表店章之發票不得相互流用,以免造成買受人事後領獎及稽徵機關認證作業上之困擾。(四)營業人原經核准之代表店如有新增、變動或取消,應於發票之使用月前具函向該代表店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准;至於已核准印代表店章之縣市如有新增之分支機構,應向該分支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沿用原核准之代表店章。四、營業人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審核營業人申請印製代表店章之案件,得視該營業人平時有無按時依「營業人自行印製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編者註: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之規定向該稽徵機關申報各項報表及中獎清冊,而為准否之決定。稽徵機關核准營業人印製、變更或取消各縣市代表店章時,應將核准起始月份及有關資料副知本部賦稅署、各國稅局及台灣省合作金庫(編者註:現改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五、稽徵機關核准營業人於其印製之發票上列印代表店章後,如發現營業人於該縣市之總、分支機構有怠於申報各項報表,或經常接獲消費者反映該營業人之免費服務電話有拒絕答復之情況者,得於通知其改進而仍不改進後,取消營業人於該縣市之發票上印製代表店章之權利,情形較嚴重者,並可通報該營業人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取消原核准事項。



一、核准營業人申請自行印製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自96年4月1日起已授權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爰營業人申請於其自行印製之發票上列印各縣市代表店之統一發票專用章,應檢附「本部」核准公函修正為「稽徵機關」核准公函。二、現行統一發票兌獎及防偽業務由財政部印刷廠辦理,爰「台灣省合作金庫」修正為「財政部印刷廠」。三、餘酌作文字修正。



財政部85年2月29日台財稅第851897437號函



營業人欠繳營業稅,經稽徵機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執行停止營業處分,營業人申請以其產品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倉單,作為欠稅之質押擔保,如該擔保品,確能足額擔保所欠稅捐而徵起無虞,可准予廢止其停止營業之處分。



財政部85年2月29日台財稅第851897437號函



營業人欠繳營業稅,經稽徵機關依營業稅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執行停止營業處分,營業人申請以其產品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倉單,作為欠稅之質押擔保,如該擔保品,確能足額擔保所欠稅捐,而徵起無虞,可准予撤銷其停止營業之處分。



營業人欠繳營業稅,經稽徵機關依法執行停止營業處分,該處分作成時並無違法,嗣營業人如已提供足額擔,已無繼續執行停止營業處分之必要,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以符實際。



財政部59年7月28日台財稅第25683號令



○○外國公司在我國既未辦稅籍登記,由該公司副理○○○負責承辦工程業務,業經稽徵機關查獲該公司涉嫌違章帳冊憑證可資證明,應即責由實際行為人負責,依法予以課稅並予處罰。



財政部59年7月28日台財稅第25683號令



○○公司在我國既未辦營業登記,由該公司副理○○○負責承辦工程業務,業經稽徵機關查獲該公司涉嫌違章帳冊憑證,可資證明,如該外國公司未經依法取得認許,其外國法人資格無從認定,應即責由實際行為人負責,依法予以課稅並予處罰。



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將營業登記修正為稅籍登記,爰酌作修正;另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公司法第4條,第371條等已刪除外國公司及境內分公司應經我國政府認許之規定,爰配合修正刪除相關內容。



 



財政部78年1月10日台財稅第770667593號函、財政部101年5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進口貨物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該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其營業稅之徵免與處罰依下列原則辦理:(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9條規定進口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於進口時依法既可免徵營業稅,不論有否涉嫌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並不發生補徵營業稅與處罰之問題。(二)進口不屬營業稅法第9條規定免徵營業稅之貨物,經查獲涉嫌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者,依下列事實分別認定處分之:1. 依照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3項、第37條、第38條、第39條、第39條之1及第43條之規定,處分沒入貨物或處以罰鍰併沒入貨物之案件,其貨物既予沒入,無須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稅處罰。2. 依照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9條第2項及第43條規定,未經沒入僅處以漏稅罰鍰之案件,應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3. 進口免徵關稅之貨物,除關稅法第49條規定者外,其應課徵營業稅者,如有短漏報而發生逃漏營業稅情事,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補稅處罰。



財政部78年1月10日台財稅第770667593號函、財政部101年5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進口貨物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該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其營業稅之徵免與處罰依左列原則辦理:(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9條規定進口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於進口時依法既可免徵營業稅,不論有否涉嫌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並不發生補徵營業稅與處罰之問題。(二)進口不屬營業稅法第9條規定免徵營業稅之貨物,經查獲涉嫌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者,依下列事實分別認定處分之:1. 依照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3項、第37條、第38條、第39條及第43條之規定,處分沒入貨物或處以罰鍰併沒入貨物之案件,其貨物既予沒入,無須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稅處罰。2. 依照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9條第2項及第43條規定,未經沒入僅處以漏稅罰鍰之案件,應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3. 進口免徵關稅之貨物,除關稅法第49條規定者外,其應課徵營業稅者,如有短漏報而發生逃漏營業稅情事,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補稅處罰。



94年1月19日修正公布海關緝私條例新增第39條之1,就報運進口貨物有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與同條例第36條第3項、第37條、第38條、第39條及第43條等同屬貨物沒入之規定,其貨物既予沒入,無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稅處罰,爰配合予已增列。



財政部96年12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600509450號函、101年5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營業人委託依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或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向海關登記之快遞業者運送離岸價格逾新臺幣5萬元之貨物出口,未依前開辦法規定按一般出口貨物通關方式辦理而申報適用零稅率之案件,如經查明確無虛增零稅率銷售額之情事者,應按查得之實際交易金額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並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處罰。



財政部96年12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600509450號函、101年5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營業人委託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向海關登記之快遞業者運送離岸價格逾新臺幣5萬元之貨物出口,未依快遞貨物簡易申報通關作業規定,按一般出口貨物通關方式辦理而申報適用零稅率之案件,如經查明確無虛增零稅率銷售額之情事者,應按查得之實際交易金額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並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處罰。



「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已於103年12月31日修正名稱為「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該辦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已明定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之出口高價快遞貨物應以一般進出口報單辦理通關,且「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該辦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亦有相同規定,爰配合修正本令相關內容。



財政部78年9月9日台財稅第780297069號函



營業人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規定期限未繳納營業稅款,依同法第53條規定為停業處分,其在停業處分期間如已繳清稅款者,應於繳清稅款之日起,廢止其停業處分。又停業處分不包括停止生產在內。



財政部78年9月9日台財稅第780297069號函



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第50條規定期限未繳納營業稅款,依同法第53條規定為停業處分,其在停業處分期間如已繳清稅款者,應於繳清稅款之日起,撤銷其停業處分。又停業處分不包括停止生產在內。



營業人欠繳營業稅,經稽徵機關依法停止營業處分,該處分作成時並無違法,嗣營業人如已提供足額擔保,已無繼續執行停止營業處分之必要,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以符實際。



財政部80年6月26日台財稅第801249493號函



檢送「研商如何遏止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冒(詐)領獎金有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依會議決議事項辦理。研商如何遏止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冒(詐)領獎金有關事宜會商決議:(一)稽徵機關對於營業人每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之張數及申報之銷售額,應進行分析並作重點查核,其有開立不正常情形者,應予以列管,並定期檢查其帳冊。(二)對於涉嫌開立發票冒(詐)領獎金者,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一律予以抽查。(三)對涉嫌人應依附件簡要表所列原則,嚴查究辦其刑責。



(附件 追查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冒(詐)領獎金刑責與科處罰鍰簡要表)



財政部80年6月26日台財稅第801249493號函



檢送「研商如何遏止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冒(詐)領獎金有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依會議決議事項辦理。研商如何遏止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冒(詐)領獎金有關事宜會商決議:(一)稽徵機關對於營業人每月(編者註:已改為每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之張數及申報之銷售額,應進行分析並作重點查核,其有開立不正常情形者,應予以列管,並定期檢查其帳冊。

(二)對於涉嫌開立發票冒(詐)領獎金者,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一律予以抽查。

(三)對涉嫌人應依附件簡要表所列原則,嚴查究辦其刑責。



(附件 追查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冒(詐)領獎金刑責與科處罰鍰簡要表)



本函及附件簡要表酌作文字修正,附件簡要表修正說明如附表1。



財政部83年12月23日台財稅第831628091號函



○○公司重複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稽徵機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補稅處罰,並對該公司部分財產禁止處分後,該公司申請以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相當之金額提供擔保,要求免予禁止財產處分乙案,准予受理。說明:二、查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本法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下列擔保品……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次查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之留抵稅額,係納稅義務人依營業稅法規定之稽徵程序而溢付之營業稅,該項留抵稅額,依同條項規定,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故該公司申請以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相當之金額作為依營業稅法規定補徵之稅額及罰鍰之擔保,尚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所稱相當擔保。三、至本案行政救濟確定後如有應補繳稅款,可否准該公司以該項留抵稅額抵繳乙節,經查「營業人短漏報應納營業稅額,於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時,其應補繳之稅款准以累積留抵稅額抵繳」,業經本部83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831615281號函釋有案,本案行政救濟確定後,如有應補繳稅款,得參照上開函釋規定辦理。



財政部83年12月23日台財稅第831628091號函



○○公司重複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市稅捐稽徵處(編者註:現已改由國稅局承辦)依營業稅法規定補稅處罰,並對該公司部分財產禁止處分後,該公司申請以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相當之金額提供擔保,要求免予禁止財產處分乙案,准予受理。說明:二、查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本法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左列擔保品……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次查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之留抵稅額,係納稅義務人依營業稅法規定之稽徵程序而溢付之營業稅,該項留抵稅額,依同條項規定,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故該公司申請以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相當之金額作為依營業稅法規定補徵之稅額及罰鍰之擔保,尚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所稱相當擔保。三、至本案行政救濟確定後如有應補繳稅款,可否准該公司以該項留抵稅額抵繳乙節,經查「營業人短漏報應納營業稅額,於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時,其應補繳之稅款准以累積留抵稅額抵繳」,業經本部83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831615281號函釋有案,本案行政救濟確定後,如有應補繳稅款,得參照上開函釋規定辦理。



109年5月13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已將原第4款規定修正移列至第1項第5款,爰酌作修正。



財政部77年12月30日台財稅第770667569號函



主旨:檢發「國際運輸海運業收入項目徵免營業稅核定表」及其說明各乙份。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彙總訂定。



(附件 國際運輸海運業收入項目徵免營業稅核定表)



財政部77年12月30日台財稅第770667569號函



主旨:檢發「國際運輸海運業收入項目徵免營業稅核定表」及其說明各乙份。說明:依據修正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彙總訂定。



(附件 國際運輸海運收入項目徵免營業稅核定表)



本函附件修正,理由如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