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101027台財稅字第11004649360號令》
核釋財團法人受贈土地部分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准按比率計算追補土地增值稅及處罰規定,並廢止財政部98年2月6日台財稅字第09804704770號函 說明: 核釋財團法人受贈土地部分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准按比率計算追補土地增值稅及處罰規定,並廢止財政部98年2月6日台財稅字第0980470477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