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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營事業編列研究發展支出占總預算比例」

2021-12-08

《經濟部1101102經工字第11004603220號公告(修正前)》



修正「國營事業編列研究發展支出占總預算比例」

主旨:    修正「國營事業編列研究發展支出占總預算比例」,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產業創新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為強化國營事業研發投入,透過上游創新技術擴散,帶動中下游產業應用發展,爰每年修正本比例,督促各國營事業持續投入研發。

二、「國營事業編列研究發展支出占總預算比例」如附件。

附件:    

國營事業編列研究發展支出占總預算比例(110.11.2.修正)

一、產業創新條例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其中增訂第九條之一第一項強化國營事業研發投入,明定「為促進國營事業從事創新或研究發展,國營事業編列研究發展預算應達其總支出預算之一定比例」,相關預算定義及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一)總支出預算:總支出預算係指營業成本加上營業費用。(總支出預算=營業成本+營業費用)

(二)研究發展預算:研究發展預算原則以研發費用為限,惟各國營事業如依法需編列特種基金規費由政府統籌運用者,不予納入;另各國營事業如有編列研發相關資本支出,亦可納入。(研究發展預算=研發費用-基金規費+研發相關資本支出)

(三)計算及檢核方式:為降低匯率、原物料價格波動之不確定因素,各產業年度研究發展預算數,應以最近五年平均總支出預算乘以目標比例編列之。



二、考量各國營事業產業特性及規模差異,訂定各國營事業所屬產業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目標比例如下:

(一)電業類:百分之零點七。

(二)油製品類:百分之零點五六。

(三)糖製品類:百分之零點八七。

(四)水源供應類:百分之零點零五。

(五)金融服務類:百分之零點零零一至百分之零點零二五。

(六)郵政服務類:百分之零點零零二。

(七)運輸管理類:百分之零點零四二至百分之零點一七四。

(八)菸酒製品類:百分之零點五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