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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三目具有數位內容產業教學專門知識或技術之專業工作」,自110年10月25日生效

2021-12-08

《經濟部1101103經工字第11004605570號公告》



修正「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三目具有數位內容產業教學專門知識或技術之專業工作」,自110年10月25日生效

主旨:    修正「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三目具有數位內容產業教學專門知識或技術之專業工作」,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生效。

依據: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三目。

公告事項:    一、本次修正係將授權依據自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二目修正為同條款第三目,原公告實質內容無異動,且對人民既有之權利並無影響。

二、「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三目具有數位內容產業教學專門知識或技術之專業工作」如附件。

附件: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數位內容產業教學專門知識或技術之專業工作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三目具有數位內容產業教學專門知識或技術之專業工作,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下列數位內容產業之實際技術教學工作:

一、數位遊戲產業:家用遊戲軟體、電腦遊戲軟體或行動裝置遊戲軟體。

二、電腦動畫及動漫產業(包含數位視覺特效技術)。

三、體感科技產業:虛擬實境(Virtual Reality, VR)軟硬體研發技術、擴增實境(Augmented Reality, AR)軟硬體研發技術、混合實境(Mixed Reality, MR)軟硬體研發技術、互動操控應用軟硬體研發技術或光學感測應用軟硬體研發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