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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發布延長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措施至114年12月31日

2021-12-08

《行政院1101115院臺財字第1100192153號令》



行政院發布延長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措施至114年12月31日

依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同條第二項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參照:    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電動車輛,帶動電動車及相關產業發展,促進節能減碳,行政院今(15)日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3項規定核定延長電動車輛減免貨物稅年限至114年12月31日。

依現行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第3項規定,106年1月28日至110年12月31日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上開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財政部說明,上開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措施將於110年12月31日屆期,考量國內購置電動車輛之占比仍低,相關產業鏈亦尚在起步階段,另為配合國際設定汽車電動化或燃油新車禁售時程,鼓勵國人使用低污染、高效能之電動車輛,有延續電動車輛貨物稅減徵優惠之必要,該部乃參酌經濟部建議,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3項規定陳報行政院建議續延長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措施實施年限4年(111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行政院於今(15)日核定。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延長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減免電動車輛貨物稅實施年限,應有助推動「2050淨零排放」及國家永續發展之政策目標,達成節能減碳及實現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