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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110.11.22.修正)

2021-12-08

《教育部1101122臺教授體部字第1100042628A號公告》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110.11.22.修正)

主旨:    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者,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任國家代表隊選手,具優異技能而有助提升我國運動競技實力,並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一)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正式競賽項目前六名。

(二)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正式競賽項目前二名。

(三)世界運動會(以下簡稱世運)正式競賽項目第一名。

(四)奧運、亞運及世運運動種類世界錦標賽第一名。

二、曾任國家代表隊教練,指導選手具優異賽事績效而有助提升我國運動競技實力,並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一)奧運正式競賽項目前六名。

(二)亞運正式競賽項目前二名。

(三)世運正式競賽項目第一名。

(四)奧運、亞運及世運運動種類世界錦標賽第一名。

三、曾任奧運、亞運及世運正式競賽項目之比賽裁判而有助提升我國運動競技實力。

四、曾經或現任於其他國家或於我國之運動產業,經我國之特定體育團體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之職業運動組織推薦,對我國運動產業具貢獻潛力者。

修正理由

(110.11.22.)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下稱本公告)係於一百零七年三月九日訂定公告,歷經一次修正,於一百零八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告。為提升我國運動競技實力,並延攬運動產業人才來臺發展,爰修正本公告,除放寬申請門檻,將世界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第一名等成績納入外,並增列曾經或現任於其他國家或於我國之運動產業,經我國之特定體育團體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之職業運動組織推薦,對我國運動產業具貢獻潛力者,得作為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之條件之一。(教育部110年11月22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100042628A號公告修正,自公告日生效。)



(108.5.7.)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以下簡稱本公告)係於一百零七年三月九日公告。為明確國際體育運動比賽之範圍,為具優異技能或具優異賽事績效而有助於我國運動競技實力之資格條件,以利延攬符合需求之外國專業人才,並利申請人有所依循,爰修正本公告。(教育部108年05月07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80014697B號公告修正,並自公告日生效)



立法理由(107.3.9.)

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公布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並自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施行。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外國專業人才:指得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前款外國專業人才中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我國所需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者。…」,為明確體育領域特殊專長之意涵,爰教育部依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公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之資格條件。(教育部107年3月9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07916B號訂定,並自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施行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