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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金融帳戶屬「低風險規避稅負帳戶」名單,自即日生效

2022-01-05

《財政部1101202台財際字第11024524100號公告(修正前)》

修正金融帳戶屬「低風險規避稅負帳戶」名單,自即日生效

主旨:    修正金融帳戶屬「低風險規避稅負帳戶」名單,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五條之一第六項及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八款。

公告事項:    一、下列金融帳戶為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八款規定「低風險規避稅負帳戶」: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企業員工福利及儲蓄信託暨其他員工激勵信託」:

提撥至該信託或自該信託分配時,對員工課稅。

該信託資產或收益分配時,係轉入員工於應申報國或參與國之金融帳戶。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外籍及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帳戶」:

提撥至該帳戶或自該帳戶分配時,對員工課稅。

該帳戶資產或收益分配時,係轉入員工於應申報國或參與國之金融帳戶。

(三)小額終老保險。

(四)微型保險。

(五)依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和解或調解筆錄、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仲裁判斷書,代交易方持有之帳戶。

二、前點(四)、(五)適用於一百十年度以後(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起辦理申報)之金融帳戶。

參照:    財政部表示,依「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3條第8款規定,公告新增「微型保險」及「依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和解或調解筆錄、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仲裁判斷書,代交易方持有之帳戶」為低風險規避稅負帳戶,申報金融機構自111年起,無需就該等新增帳戶進行申報。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提升盡職審查效能,本辦法第23條規定「被排除帳戶」,申報金融機構就該等帳戶無須依本辦法執行盡職審查及申報。該條第1款至第7款採列示方式,第8款規定「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低風險規避稅負帳戶」,俾因應新增實務需求。該部前於108年6月27日公告金融帳戶屬「低風險規避稅負帳戶」名單,本次修正參採外界建議,經洽國際組織專家意見,並與相關主管機關確認,前述新增帳戶符合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RS)要求之「通盤考量高、低風險因素(例如是否屬增進金融普及性及提供特定類型客戶合理範圍服務等)認屬規避稅負風險較低」、「與其他CRS列舉規範之被排除帳戶性質類似」及「排除該帳戶之申報不違反CRS規範宗旨」3項要件,爰列入本次修正公告名單。

財政部強調,因應國際間租稅透明發展趨勢,我國將定期檢視並更新金融帳戶屬「低風險規避稅負帳戶」名單,兼顧提升盡職審查效能、增進租稅透明及善盡國際義務等目標,確保與國際最新規定接軌,維護我國租稅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