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新訊-稅務函令

•NEWS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教育領域特殊專長(110.12.17.修正)

2022-01-05

《教育部1101217臺教高五字第1100164262A號公告》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教育領域特殊專長(110.12.17.修正)

主旨:    公告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教育領域特殊專長」,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教育領域特殊專長者,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畢業於國際學術機構QS世界大學排名(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Times Higher Education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或美國新聞與世界報導(U.S. News & World Report Rankings)發布最新一年之世界大學排行前五百名之大學校院,且持有該校博士學位之畢業證書。

二、近五年內從事全職教學或研究工作累計達三年以上,且曾服務於國際學術機構QS世界大學排名(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Times Higher Education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或美國新聞與世界報導(U.S. News & World Report Rankings)發布最新一年之世界大學排行前五百名之大學校院。

三、曾獲得「教育部協助大專校院延攬國際頂尖人才實施計畫」補助之學者。

四、曾經或現任職於其他國家或我國之公私立學校或教育機關(構),並提供全職之教學、研究或教育行政服務五年以上且最近月薪達新臺幣十六萬元。

參照:    (110.12.17.)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教育領域特殊專長(以下簡稱本公告)係於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訂定公告,且於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告。為擴大教育領域特定專長之認定範疇,爰修正本公告,修正重點如下:一、考量現況所需教育領域專業人才,於資格條件中增訂適用之世界大學排名暨放寬學校排行名次及工作年資之限制,以擴大招攬人才。(修正第一款及第二款)二、修正符合從事教學或研究工作,且曾服務於世界大學排名之資格條件文字,避免申請人誤解。(修正第二款)三、將「玉山(青年)學者補助」依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延攬國際頂尖人才作業要點名稱修正為「教育部協助大專校院延攬國際頂尖人才實施計畫」補助之學者。(修正第三款)四、明定採認之工作年資需為全職,利於申請人有所依循。(修正第二款及第四款)五、明定個人專業知能服務應屬教育行政類工作。另刪除公私立學校之附屬單位、研究機構之任職單位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布之中央貨品號列教育服務類工作。(修正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