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1110309經工字第11104600980號公告》
產業創新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妨害港區安全行為(111.3.9.訂定)
主旨: 訂定「產業創新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妨害港區安全行為」,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產業創新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商港法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前為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
公告事項: 防疫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妨害港區安全行為:
一、船舶於港區停泊期間,對船上人員負管控或監督責任者,未善盡管控責任或未確實監督遵守政府相關防疫規定。
二、具風險船舶之船上人員,除靠離泊前後作業或緊急事件需求外,任意下船。
三、未依工業專用港主管機關核准之公民營事業、經濟部或交通部航港局所定之相關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任意登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