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1101金管證發字第1120384527號令》
訂定有關「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2條、第14條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一、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依前揭處理準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信用評等事業應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但得免配置專任內部稽核人員。
三、屬分公司型態之信用評等事業,依前揭處理準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其內部稽核單位應擬訂年度稽核計畫,據以檢查信用評等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且至少每半年應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等作成稽核報告。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二○○○四○六九號令(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廢止。
附件:
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一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二○三八四五二七號令附件清單 | |||
發文單位 | 發文日期 | 發文文號 | 摘要 |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 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 台財證一字第○九二○○○四○六九號令 | 有關信用評等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