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1102金管證券字第11203847101號函》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台財證二字第○九一○○○三三七六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
主旨: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台財證二字第○九一○○○三三七六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附件:
112年11月2日金管證券字第1120384710號函附件清單 | |||
發文單位 | 發文日期 | 發文文號 | 摘要 |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 91年6月10日 | 台財證二字第0910003376號函 | 證券商為應買應賣及報價義務而取得之證券商股票,尚非屬證券交易法第45條第3項所指「投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