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1109金管證發字第11203848302號令》
訂定有關「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8條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一、按金融控股公司持有百分之百股份之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子公司(銀行、保險、證券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得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有關私募規定辦理,以維股東結構之單一化。
二、倘該等子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未採私募方式者,得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除外規定,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免保留發行新股之一定成數由公司員工承購。另該等案件應屬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為本會認為無須或不適宜對外公開發行者,爰免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俾維持該等公司之股權單純化。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一○○○五六七三號函(清單如附件),依本會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九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二○三八四八三○五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
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九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二○三八四八三○二號令 | |||
發文單位 | 發文日期 | 發文文號 | 摘要 |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 台財證一字第○九一○○○五六七三號函 | 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是否適用公司法規定,保留部分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