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1109金管證發字第1120384830號令》
訂定有關「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1條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一、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有價證券,得經行政院核准予以出售。前項出售,由財政部商得審計機關同意,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辦理」,復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九條本文規定「有價證券不能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出售者,應採取公開標售方式處理。」,上開「公開標售方式」屬於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依法律規定所為之拍賣或變賣程序,爰有關抵稅之未上市、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但已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及限制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公司股票,如依前揭規定辦理公開標售,不適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無須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辦理。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八九)台財證(一)字第三一八六五號函及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八九)台財證(一)字第七○九五六號函(清單如附件),依本會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九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二○三八四八三○五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
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九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二○三八四八三○號令 | |||
發文單位 | 發文日期 | 發文文號 | 摘要 |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 八十九年五月四日 | (八九)台財證(一)字第三一八六五號函 | 限制上市(櫃)買賣之股票因等同於未上市未上櫃公開發行公司所發行之股票,各稅捐稽徵機關自得移請國有財產局採公開標售方式處理,無須逐案報核。 |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 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 (八九)台財證(一)字第七○九五六號函 | 限制上市(櫃)買賣之股票因等同於未上市未上櫃公開發行公司所發行之股票,各稅捐稽徵機關自得移請國有財產局採公開標售方式處理,無須逐案報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