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1114金管銀合字第11202737521號令》
廢止財政部91年3月8日台財融(三)字第0913000051號令,自即日生效
廢止財政部九十一年三月八日台財融(三)字第○九一三○○○○五一號令(清單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
112年11月14日金管銀合字第11202737521號令附件清單 | |||
發文單位 | 發文日期 | 發文文號 | 摘要 |
財政部 | 91年3月8日 | 台財融(三)字第0913000051號令 | 各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予資產管理公司或以不良債權折價抵繳合資公司股款,其出售損失或折價損失之攤提年限得為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