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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91年4月30日台財融(三)字第0910017055號函、財政部91年6月5日台財融(三)字第0910025725號函及財政部92年6月9日台財融(三)字第0923000481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

2023-12-0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1114金管銀合字第11202737523號函》

財政部91年4月30日台財融(三)字第0910017055號函、財政部91年6月5日台財融(三)字第0910025725號函及財政部92年6月9日台財融(三)字第0923000481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

主旨:    財政部91年4月30日台財融(三)字第0910017055號函、財政部91年6月5日台財融(三)字第0910025725號函及財政部92年6月9日台財融(三)字第0923000481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附件:


































112年11月14日金管銀合字第11202737523號函附件清單



發文單位



發文日期



發文文號



摘要



財政部



91年4月30日



台財融(三)字第0910017055號函



出售不良債權損失或以不良債權折價抵繳合資公司股款之折價損失,其尚未攤提之金額,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財政部



91年6月5日



台財融(三)字第0910025725號函



不良債權係以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現股設質或集保股票設質為擔保,辦理質權移轉變更時,均得由資產管理公司持債權轉讓之公告逕行辦理,無需債務人或設質股票提供人之同意與會同出具印鑑辦理。



財政部



92年6月9日



台財融(三)字第0923000481號函



信用合作社超過二年之逾期放款,經催收仍未收回者,扣除預估可以收回金額後應即轉銷呆帳,按季將轉銷呆帳情形陳報縣市政府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