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1115金管銀法字第11202738971號函》
財政部88年11月2日台財融第88767890號函等18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主旨: 財政部88年11月2日台財融第88767890號函等18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財政部88年11月2日台財融第88767890號函、89年4月7日台財融第89707924號函、89年7月5日台財融第89736550號函、89年11月20日台財融第89764140號函、89年12月28日台財融(一)第89771455號函、90年1月5日台財融(六)第89914884號函、90年2月20日台財融(一)第90725707號函、90年4月10日台財融(一)第90903134號公告、90年5月9日台財融(一)第90738566號函、91年10月23日台財融(一)字第0918011887號函、92年2月24日台財融(一)字第0928010233號函、92年6月2日台財融(一)字第0921000368號函、93年4月9日台財融(一)字第0938010536號函、93年4月30日台財融(一)字第0931000322號函;財政部金融局89年4月5日台融局(六)第89709196號函、90年3月12日台融局(一)第90730671號函、90年10月8日台融局(一)字第0901000083號函、92年6月12日台融局(一)字第0928010897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
112年11月15日金管銀法字第11202738971號函附件清單 | ||||
序號 | 發文單位 | 發文日期 | 發文文號 | 摘要 |
1 | 財政部 | 88年11月2日 | 台財融第88767890號函 | 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無擔保同業拆款,不受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限制 |
2 | 財政部 | 89年4月7日 | 台財融第89707924號函 | 重申金融機構應確保客戶交易資料之保密 |
3 | 財政部 | 89年7月5日 | 台財融第89736550號函 | 關於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稱之股份釋義 |
4 | 財政部 | 89年11月20日 | 台財融第89764140號函 | 配合銀行法修正請於四個月內完成全行帳務之調整統合 |
5 | 財政部 | 89年12月28日 | 台財融(一)第89771455號函 | 釋示銀行法第七十五條暨第七十六條相關問題 |
6 | 財政部 | 90年1月5日 | 台財融(六)第89914884號函 | 金融機構應加強員工保密教育等,並納入內部稽核查核重點 |
7 | 財政部 | 90年2月20日 | 台財融(一)第90725707號函 | 銀行前因營運需要,將部分營業據點遷移,致原有自用行舍轉為非自用,如何適用銀行法之疑義 |
8 | 財政部 | 90年4月10日 | 台財融(一)第90903134號公告 | 公告有關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其中應檢同文件之一「中央銀行驗資證明書」改為「驗資證明書」 |
9 | 財政部 | 90年5月9日 | 台財融(一)第90738566號函 | 釋示銀行法三十三條之四第二項適用疑義 |
10 | 財政部 | 91年10月23日 | 台財融(一)字第0918011887號函 | 修正職稱後之經理、副理,是否需建立「有利害關係者」資料表釋疑 |
11 | 財政部 | 92年2月24日 | 台財融(一)字第0928010233號函 | 關於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之債務及其設定程序疑義 |
12 | 財政部 | 92年6月2日 | 台財融(一)字第0921000368號函 | 有查詢銀行客戶存款、放款、匯款、保管箱等有關資料之需要者,得依據各該法律規定,正式備文逕洽相關銀行查詢 |
13 | 財政部 | 93年4月9日 | 台財融(一)字第0938010536號函 | 銀行於修正公司章程之資本總額時,應報本部備查,並於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後,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
14 | 財政部 | 93年4月30日 | 台財融(一)字第0931000322號函 | 各金融機構應全面檢視全行客戶資料保密安全及內部控管機制之落實情形,以確保客戶資料安全 |
15 | 財政部金融局 | 89年4月5日 | 台融局(六)第89709196號函 | 金融機構為地方法院因案需要是否提供借戶放款案件稽核報告等資料疑義 |
16 | 財政部金融局 | 90年3月12日 | 台融局(一)第90730671號函 | 未依原分期償還契約履行,應列報逾期放款說明三,有關協議分期償還案件 |
17 | 財政部金融局 | 90年10月8日 | 台融局(一)字第0901000083號函 | 金融機構應加強審查授信案件資金用途允當性及掌握資金流向 |
18 | 財政部金融局 | 92年6月12日 | 台融局(一)字第0928010897號函 | 釋示逾一年之建造中自用行舍土地是否屬於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短期內自用需要而預購者之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