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1207金管銀法字第11202741271號令》
修正「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第1部分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調整、第2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第4部分作業風險、第6部分槓桿比率之計算及第7部分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自114年1月1日生效
修正「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第一部分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調整、第二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第四部分作業風險、第六部分槓桿比率之計算及第七部分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第一部分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調整、第二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第四部分作業風險、第六部分槓桿比率之計算及第七部分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