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1214金管證投字第1120385293C號公告》
公告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應檢附之申請(報)書格式及書件內容,自113年10月1日生效
主旨: 公告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應檢附之申請(報)書格式及書件內容,並自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生效。
依據: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8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揭申請(報)書格式及書件內容如附件。
二、本會111年12月9日金管證投字第1110384957號公告,自113年10月1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