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1214金管證投字第11203852934H號令》 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6款規定,核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得經營「境內外基金募集案件審查作業」業務,自即日生效 一、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六款規定,核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得經營「境內外基金募集案件審查作業」業務。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