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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稱經主管機關認可或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自即日生效

2024-01-0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1220金管銀法字第11202741781號令》

核釋「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稱經主管機關認可或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自即日生效

一、「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經主管機關認可或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如下:

(一)S&P Global Ratings。

(二)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三)Fitch Ratings Ltd.。

(四)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五)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財政部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台財融(四)字第○九二四○○○七一三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