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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7條第1項所定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之文件、資料及方式之相關規定,自113年2月1日生效

2024-01-0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1221金管證券字第1120385668號令》

有關「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7條第1項所定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之文件、資料及方式之相關規定,自113年2月1日生效

一、「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以下稱本事業)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之文件、資料及方式如下:

(一)首次聲明:

1.    聲明時點:在國內設立登記擬從事虛擬通貨業務者,應於從事該項業務前辦理聲明。

2.    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送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後轉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本會)辦理聲明:

(1)聲明書(附件1)。

(2)聲明人資料表(附件2)。

(3)登記機關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表)。

(4)章程、董監事名冊及股東名冊(無則免送)。

(5)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說明。

(6)經會計師複核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檢查表,並出具審查意見書(附件3)。

(二)廢止聲明:本事業應於停止虛擬通貨業務後一個月內辦理廢止聲明(廢止聲明書如附件4)。

(三)原聲明事項變更:本事業應於變更前檢附相關資料函報本會,並應副知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二、本事業經完成聲明程序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本會得廢止其聲明:

(一)未依前點第三款規定於原聲明事項變更前函報本會,或實際從事虛擬通貨之業務項目與原聲明項目不符。

(二)負責人犯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所稱之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

(三)未於完成聲明程序後三個月內開始營業。

(四)未依前點第二款規定於停止虛擬通貨業務後一個月內辦理廢止聲明,或自行停止營業連續三個月以上。

三、對於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之業者所經營之業務,本會未給予核准或任何形式之認可。

四、本令自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一○○二七二九一八一號令,自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