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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勞動部公布重大職業災害案件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2024-02-05

《勞動部1130104勞職授字第1120205722A號令》



修正「勞動部公布重大職業災害案件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公布重大職業災害案件作業要點

一、

為維護工作者安全與健康,強化業主及事業單位落實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並建立重大職業災害案件之資訊公開機制,增進民眾對於職場安全維護及監督之瞭解,特訂定本要點。

二、(113.1.4.修正)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重大職業災害,指下列職業災害之一:

1.工作場所發生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之重大職業災害。

2.勞動場所發生自營作業者死亡之職業災害。

(二)事業單位,指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包括下列事業單位:

1.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之原事業單位。

2.向業主承攬,就所承攬之工作獨立施作,而未轉包或分包之事業單位。

3.向原事業單位承攬部分工作之承攬人與向承攬人承攬部分工作之再承攬人。

(三)營繕工程,指下列工程之一:

1.建築工程:指建築物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工程(依建築法第九條規定認定)。

2.建築物修繕工程:指既有建築物進行之室內或室外修繕工程。

3.土木工程,指下列工程之一:

(1)從事鐵路、公路、水道、隧道、橋樑、堤壩、港埠、碼頭、自來水淨水場、汙水處理廠、發電廠、飛機場之興建、改建、修繕或養護。

(2)土地填築、水井(含設備安裝)或河道開鑿、港灣疏濬。

(3)電信線路、輸配電線路、水電煤氣管道之敷設、拆除或修理。

(四)業主:指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承攬關係圖最上層之單位。

三、(113.1.4.修正)

各勞動檢查機構審查確認轄區案件公布資訊正確無訛,且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或重大災害檢查初步報告書經核定後,得填列附表格式資訊,傳送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建置之重大職業災害資料庫,並公布之。

四、

本部建置重大職業災害資料庫網頁,提供民眾查詢、瀏覽,並公布重大職業災害資訊(如附表):

(一)事業單位名稱。但承攬人、再承攬人名稱不予公布。

(二)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地址。但屬道路、河川、隧道、管道、山坡地或景觀等工程,得不予公布地址。

(三)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日期。

(四)罹災人數。

(五)災害類型。

(六)原事業單位行業別(無原事業單位時,以承攬工作獨立施作而未轉包或分包之事業單位行業別載述)。

(七)轄區勞動檢查機構名稱。

營繕工程除揭露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資訊外,並得公布下列資訊:

(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工程名稱。

(二)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場所。

(三)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業主名稱。

五、

前點重大職業災害資訊為自然人者,不揭露其姓名;公布之地址及場所,以建築物新建工程、提供對外營業或供公眾使用者為限。

六、

事業單位非因現場安全衛生管理或設施不良等情節重大,致其本身、各級承攬人或平行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者,得免公布重大職業災害資訊。

七、

重大職業災害資料庫應定期更新、維護及移除;有特殊情事者,得隨時更新及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