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新訊-公司法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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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41條疑義

2020-12-24

《經濟部1091214經商字第10900746310號函》



  一、按企業併購法第14條第1項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規定,係公司於「併購時」始有適用,爰所詢個案疑義為完成合併後,自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二、又母公司與持股100%子公司合併,子公司為存續公司,母公司為消滅公司,完成合併後,因母公司消滅,則存續公司董事之指派即失所附麗,應召開股東會選舉董事、監察人。至其股東會之召集人,既因原董事會不存在而無法召集,則可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規定,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股東會選任董事,以為後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