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1091222經商字第10900737870號函》
按公司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準此,公司「虧損撥補」議案經股東常會決議後,參照本部107年9月5日經商字第10702049260號函,則不發生往後年度再召開股東臨時會變更股東常會「虧損撥補」決議之情事,尚不因財務報表更正重編而有不同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