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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訂定股份轉讓限制疑義

2021-01-05

《經濟部1091225經商字第10902433700號函》



  一、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及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倘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就股東死亡所遺股份為處理之規定,如有違反公序良俗或民法繼承之規定或涉及權利濫用之情形,事涉私權,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範疇,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二、依公司法158條本文規定:「公司發行之特別股,得收回之。」準此,公司得發行「可收回特別股」。至於普通股,公司除符合第167條第1項之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