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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六日金管證交字第一○四○○五二六二八號函、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金管證三字第○九四○一二七四六三號函、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年八月十七日(八○)台財證(三)字第一九四五四號函、七十七年九月十九日(七七)台財證(二)第○九○六七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2021-09-0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0802金管證交字第11003628951號函》



本會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六日金管證交字第一○四○○五二六二八號函、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金管證三字第○九四○一二七四六三號函、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年八月十七日(八○)台財證(三)字第一九四五四號函、七十七年九月十九日(七七)台財證(二)第○九○六七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旨:    本會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六日金管證交字第一○四○○五二六二八號函、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金管證三字第○九四○一二七四六三號函、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年八月十七日(八○)台財證(三)字第一九四五四號函、七十七年九月十九日(七七)台財證(二)第○九○六七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參照:    1100802金管證交字第1100362895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