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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屬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者,得免適用「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5條有關會計主管任免之規定,由該外國公司總公司或區域總部授權之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處理,自即日生效

2021-09-0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0826金管證券字第11003632861號令》



證券商屬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者,得免適用「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5條有關會計主管任免之規定,由該外國公司總公司或區域總部授權之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處理,自即日生效

一、證券商屬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者,得免適用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五條有關會計主管任免之規定,由該外國公司總公司或區域總部授權之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處理。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年十月四日(八○)台財證(二)第二五一○八號函,依本會一百十年八月二十六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三六三二八六二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