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1100830勞動發管字第11005117981號公告》
指定「禽畜糞堆肥工作」為「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9條之12第1項第4款規定之農、林產業工作,自即日生效
主旨: 指定「禽畜糞堆肥工作」為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九條之十二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農、林產業工作,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十九條之十二第一項第四款及附表十二。
公告事項: 一、雇主資格:雇主領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之代處理堆肥場,且從事禽畜糞等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操作搬運及其他相關體力工作,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
二、核配比率:
(一)雇主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
(二)依前款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比率,經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三千元者,得予以提高百分之五,但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三、國內勞工人數認定:
(一)雇主國內勞工平均人數,應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雇主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參加勞工保險之平均人數認定之,並得加列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於雇主所屬禽畜糞堆肥場工作場所內,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人數。
(二)前款加列計對象,已依本標準附表十二規定申請認定為國內勞工人數,於不同雇主間不予重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