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1100908經貿字第11004604820號公告》
推廣貿易服務費免收項目範圍(110.9.8.修正)
主旨: 修正「推廣貿易服務費免收項目範圍」,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貿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行政院110年8月24日院臺經字第1100025719號函。
公告事項: 一、推廣貿易服務費免收項目範圍第四款「科學工業園區」及「加工出口區」之園區名稱分別修正為「科學園區」及「科技產業園區」。
二、「推廣貿易服務費免收項目範圍」修正規定如附件。
附件:
推廣貿易服務費免收項目範圍修正規定
下列輸出入貨品,免收推廣貿易服務費:
一、政府機關、各國使領館外交人員出口貨品。
二、救濟物資、自用船舶固定設備之各種專用物品、燃料及個人自用行李出口者。
三、依法沒入或貨主聲明放棄經海關處理之貨品。
四、保稅倉庫、保稅工廠、物流中心、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或免稅商店等保(免)稅貨品之進出口。但保稅倉庫之申請出倉進口、物流中心之申請出中心進口或其他核准內銷之應稅貨品,不在此限。
五、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或保稅區之貨品;課稅區或保稅區輸往自由貿易港區之貨品。
六、轉口及復運進、出口貨品。
七、依關稅法令有關規定免稅進口者。但海關進口稅則規定免稅者,不在此限。
八、應繳或補繳之推廣貿易服務費金額未逾新臺幣一百元者。
九、三角貿易貨品。
十、其他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專案核定免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