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1101004文創字第11020385452號令》
修正「文化部辦理藝文振興票券實施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辦理藝文振興票券實施作業要點」
文化部辦理藝文振興票券實施作業要點
一、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推動「藝FUN券」(以下簡稱本券)相關事宜,以增進文化藝術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需經費以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支應。
本券推出形式包含數位券及紙本券,實施期間自本部公告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止,本部並得視實際需求或經費使用情形,另行公告延長或提前停止。
三、本券之適用類別及範圍如下:
(一)藝文展演場館及音樂展演空間:
(二)書店及出版業、唱片行及樂器行:
(三)電影院:指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合法登記且列管有案,依電影法規定以發售電影票、映演電影片為主要業務者。
(四)藝文展演預購票券及國內原創實體藝文設計商品:指於電商平台銷售之表演、展覽、流行音樂、電影、影展、藝文活動之票券,或於專門經營國內原創藝文設計之電商平台且設立專區銷售之實體商品。
(五)藝文事業、團體或工作者:
四、申請適用本券之店家應符合前點適用類別及範圍,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辦理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二)依法辦理商業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
(三)無第一款、第二款登記而有稅籍登記者。
(四)有實際從事藝文相關交易之自然人。
五、本券適用店家(以下簡稱適用店家)申請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符合前點資格要件之店家,應至活動專屬行動應用程式(以下簡稱活動應用程式)或網頁登錄基本資料,檢附應備文件,並提供支付款項撥付之帳戶。
(二)店家經本部審核前款基本資料、應備文件及帳戶齊備者,始完成註冊程序,取得收受本券之資格。
(三)店家未依規定程序註冊登錄,本部得不予受理其申請;經審核如需補正者,本部得要求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店家申請應備文件,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六、本券登記資格如下:
(一)於國內現有戶籍之國民。
(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於國內現無戶籍之人員及其具有我國國籍之眷屬。
(三)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
(四)取得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外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六)香港或澳門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七)前二款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離婚或配偶死亡,其居留許可未廢止者。
(八)第三款至第七款之人取得定居許可,尚未設戶籍者。
(九)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
(十)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得在我國居留之外國人,且已依駐臺外交機構人員及其眷屬身分證明發給要點規定,領有有效身分證明者。
符合前項各款資格之一者,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持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下稱健保卡)申請登記紙本券。
(一)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含)以後出生十八歲以下未成年者。
(二)於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出生六十五歲以上年長者。
(三)身心障礙者。
七、民眾申請登記本券,應符合前點資格,並依下列登記領取及使用方式辦理:
(一)登記領取:
(二)民眾透過活動應用程式使用數位券或持紙本券至符合第五點規定之適用店家消費。
(三)本券每人限領取一次,數位券與紙本券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前使用完畢,逾期未使用者,失其效力。
(四)本券不得找零、轉售,亦不得另再兌換成等值之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其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為金錢價值之使用。
(五)本券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六)本券不得用於扣抵藝文展演預購票券因退、換票所產生之手續費。
(七)持本券買賣交易衍生之退、換貨,原則依照適用店家規定辦理。惟本券不得作為與適用店家未具交易事實之抵用。
八、
本部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以下簡稱專戶銀行),以辦理對適用店家之撥款作業。
適用店家之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本部管理平台記錄適用店家收取本券之交易資料,將定期交由適用店家確認。
(二)經適用店家確認前款交易資料無誤後,本部管理平台將產生匯撥款明細表交付專戶銀行。
(三)專戶銀行依匯撥款明細表,執行撥款作業並回傳撥款結果明細資料至本部管理平台。
(四)本部管理平台收到撥款結果明細資料與匯撥款明細表進行銷帳作業。
適用店家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於本部管理平台完成收受本券之交易明細確認。超過前開期限,本部不予撥款。
九、
民眾登記領取本券時,須確保登錄資料之正確性及真實性,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
適用店家申請支付款項時,應對所提出憑證之交易事實及真實性負責,並應符合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本部得對適用店家進行監督查核,適用店家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一、
本要點所定相關事項,本部得委由法人或團體辦理。
十二、
本要點未盡事宜,由本部另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