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1022金管法字第11001955641號公告》
主旨: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之金融服務業,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
公告規定 | 說明 |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之金融服務業,並自即日生效。 | 一、按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四項前段及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外籍移工匯兌公司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金融服務業中之其他金融服務業,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辦理監理之機構。 二、為增加外籍移工權益之保障,並落實普惠金融,對於外籍移工匯兌公司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發生金融消費爭議時,外籍移工得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尋求救濟,爰公告外籍移工匯兌公司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之金融服務業。 |
參照: 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4條第4項及「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外籍移工可透過外籍移工匯兌公司辦理小額匯兌。為提升我國對外籍移工權益之保障,並落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普惠金融之政策,金管會公告外籍移工匯兌公司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保法)第3條第1項之金融服務業。
金管會表示,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外籍移工除依「外籍勞工在臺工作須知」可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保障自身權益外,經由本公告將外籍移工匯兌公司納入金保法規範後,外籍移工將可多一項金保法申訴評議之救濟途徑,增加外籍移工權益之保障。
金管會強調,加速金融科技創新發展,提升我國金融服務業競爭力之同時,金管會亦同時兼顧消費者權益,落實負責任創新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