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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110.11.10.訂定)

2021-12-08

行政院1101110院授主基法字第1100201562A號令



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110.11.10.訂定)

訂定「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附「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一條

為實施平均地權政策,有效促進土地利用及達成地利共享目的,設置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土地重劃後土地之處理收入。

三、區段徵收後土地之處理收入。

四、基金土地資產之經營、管理相關收入。

五、本基金孳息。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土地重劃所需支出。

二、辦理區段徵收所需支出。

三、基金土地資產之經營、管理及維護支出。

四、推動研究發展平均地權業務所需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第五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實施平均地權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政務次長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主任秘書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表及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聘兼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專家學者委員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機關代表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會議事項,應自行迴避。



第六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本部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第七條

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八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九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十二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十三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參照:    為實施平均地權政策,有效促進土地利用及達成地利共享目的,設置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由內政部擔任開發主體,透過區段徵收或土地重劃方式,配合中央重大政策取得所需建設用地,及適時協助地方政府加速辦理具專案性、政策性之整體開發,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一、本基金設置之目的及本辦法訂定之依據。(第一條)二、本基金之性質及主管機關。(第二條)三、本基金之來源及用途。(第三條及第四條)四、本基金管理會之設置、組成、委員任期、開會期程及委員之迴避。(第五條)五、本基金管理會幕僚人員之派兼事宜。(第六條及第七條)六、本基金管理會之任務。(第八條)七、本基金之存管方式。(第九條)八、本基金預算編製與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九、本基金決算賸餘及基金結束時之處理。(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十、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