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101112金管保產字第11004335742號令
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8條,規範財產保險業承保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業務非天災險費率檢核機制之相關規定,自111年1月1日生效
一、茲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八條,財產保險商品費率應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之規定,財產保險業承保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非天災險業務,其費率釐訂應確實考量承保風險合理對價外,並應符合所屬公會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業務非天災險費率檢核機制」。
二、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經本會核定之「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業務非天災險費率檢核機制」如附件。
三、本令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八日金管保產字第一○三○二五二六四五一號令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廢止。
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業務非天災險費率檢核機制
一、為確認財產保險業承保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非天災險費率之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8條及「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20點,訂定本檢核機制。
二、財產保險業承保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非天災險費率檢核內容至少包含下列各項:
(一)應依照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公布參考危險保費(費率)之公式及因子計算危險費率。其非天災保險(含附加險及附加條款)之基本危險費率,應不得低於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商業火災保險參考危險保費(費率)之基本危險費率(巨大保額業務適用)之75%。
(二)超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核保技術調整係數之考量因子者,須於出單前由核保人員簽署具體詳實之評估報告書及檢附合理佐證資料。
(三)每一保單之單一保險標的物地址範圍內之火災保險,財產保險金額在新臺幣150億元以上或總保險金額達新臺幣300億元以上且有安排臨時再保險者,其簽單費率得合併自留及再保險兩部分之保險費計算所得之平均費率作為簽單費率。其中自留費率應符合前揭二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