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1116金管保綜字第11004941961號令
核釋「保險法」第167條之1第1項規定所稱「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不包括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招攬營利事業投保國外保險商品之相關情形,自即日生效
一、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所稱「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不包括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招攬營利事業投保下列國外保險商品之情形:
(一)海運及商業航空保險:包括被運送之貨物、運送貨物之運輸工具及所衍生之任何責任。
(二)國際轉運貨物保險。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