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1110103僑綜證字第1100701799號公告》
本會109年12月11日僑綜證字第10907017471號公告訂定之「一百十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施行期間已於110年12月31日屆滿,當然廢止
主旨: 本會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僑綜證字第10907017471號公告訂定之「一百十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施行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當然廢止。特此公告。
依據: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