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0119金管證券字第1110380122號令》
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核定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所發行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之證券範圍,自即日生效
一、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核定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所發行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之證券範圍。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