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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0條第2項所定總稽核不得兼任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係包括該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應受內部稽核單位查核之單位主管,及該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之董(理)事或監察人(監事),自即日生效

2022-04-0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0315金管檢制字第11106000691號令》

核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0條第2項所定總稽核不得兼任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係包括該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應受內部稽核單位查核之單位主管,及該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之董(理)事或監察人(監事),自即日生效

一、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總稽核不得兼任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係包括該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應受內部稽核單位查核之單位主管,及該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之董(理)事或監察人(監事)。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財政部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台財融字第八七七三二八七○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