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110331貿服字第1117009975號公告》
公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13款所列「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物品」之輸入條件
主旨: 公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13款所列「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物品」之輸入條件。
依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11年3月25日漁四字第1111346715號函。
公告事項: 一、中國大陸產CCC0307.81.21.00-7「其他活、生鮮或冷藏鮑魚(九孔除外)」1項貨品,業經本部111年3月31日經貿字第11102606940號公告自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5月31日止停止輸入。
二、上述貨品如於本公告日前已開出信用狀、匯出貨款或自中國大陸裝運輸出,具有證明文件者,得於111年4月18日(含)前向本局申請專案核准輸入,進口人取得專案核准後,應向本局申請輸入許可證,並限於111年4月30日(含)前報關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