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1110406經貿字第11104601450號公告》
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增列「輸往俄羅斯高科技貨品清單」,自即日生效
主旨: 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增列「輸往俄羅斯高科技貨品清單」(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貿易法第十三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為防止我國輸往俄羅斯之高科技貨品供作生產軍事武器用途,爰公告增列旨揭清單。出口人輸出旨揭清單貨品至俄羅斯,依貿易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非經許可,不得輸出,並應依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規定,向本部國際貿易局或本部委任或委託之機關(構)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獲准後憑以報關出口。
二、本公告內容及修正清單項目另刊載於本部國際貿易局經貿資訊網(網址為https://www.trade.gov.tw)。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
一、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
(一)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清單:
1. 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
2. 一般軍用貨品清單。
3. 輸往北韓敏感貨品清單。
4. 輸往伊朗敏感貨品清單。
5. 輸往俄羅斯高科技貨品清單。
(二)輸出貨品非屬前述清單內項目,惟其最終用途或最終使用者有可能用於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用途。
前述有可能用於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用途,係指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國外交易對象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網站公告之我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實體管理名單之對象或告知之特定對象。
2. 國外交易對象或採購代理商不願說明產品最終用途或最終使用人,或交易對象幾乎?有經商背景。
3. 產品功能與國外交易對象業務需求不符或產品規格與進口國的技術水準不符。
4. 產品出售之價格、貿易條件或付款方式,不符合一般國際貿易方式。
5. 國外交易對象不熟悉產品功能特性,但仍堅持購買該產品或國外交易對象拒絕例行性安裝、訓練或後續維修服務。
6. 無特別理由,國外交易對象對運送日期不確定、運送地點是目的地以外的地方、貨物的最終收貨人為貨運承攬業者或臨時變更收貨人或地點。
7. 無特別理由,貨物之包裝方式、運送路線或標記異常。
8. 交易情形有其他異常情況者。
(三)依出口國政府規定須取得我國核發國際進口證明書或其他相關保證文件之輸入貨品。
二、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係指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清單內之貨品及輸出貨品非屬前述清單內項目,惟其最終用途或最終使用者有可能用於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用途。凡經由我國通商口岸過境、轉口或進儲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自由貿易港區輸往管制地區者,應依「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事先申請許可,始得辦理。
三、輸出管制地區為伊朗、伊拉克、北韓、大陸地區、蘇丹、敘利亞。
前項大陸地區之輸出管制,限化學機械研磨機、光阻剝除機、光阻顯影機、快速高溫熱處理機、沉積設備、洗淨設備、乾燥機、電子顯微鏡、蝕刻機、離子植入機、光阻塗佈機、微影設備等十二類半導體晶圓製造設備;其他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往大陸地區適用非管制地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