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1110525經商字第11102414240號令》 廢止法務部、經濟部103年2月19日法令字第10204554850號、經商字第10202146100號令指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自即日起適用洗錢防制法有關金融機構之規定,自111年5月25日生效 廢止「法務部、經濟部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九日法令字第一○二○四五五四八五○號、經商字第一○二○二一四六一○○號令」,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