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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13款所列「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物品」之輸入條件

2022-07-13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110608經貿字第1110151740A號公告》

公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13款所列「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物品」之輸入條件

主旨:    公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13款所列「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物品」之輸入條件。

依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中國大陸製CCC8708.99.90.10-0「其他機動車輛之零件及附件,已裝配供載客十人及以上電動大客車驅動用之多相交流電動機(輸出超過75瓩,但未超過375瓩)者」,及CCC8501.53.91.00-4EX「電動車輛驅動用之多相交流電動機,輸出超過75瓩,但未超過375瓩者」之「供載客十人及以上專用者」業經本部111年6月8日經貿字第11104602410號公告停止輸入。

二、上述貨品如於111年6月8日前,進口人申請之「信用狀已開出」、「貨款已匯出」、「貨品已自中國大陸裝運輸出」或「進口人已成立交易行為,約定貨到付款,且具有上述貨品110年6月8日至111年6月7日期間採貨到付款之付款紀錄」,具有證明文件者,得向本局申請專案核准輸入。本專案核准有效期限至111年9月8日止,進口人取得本部專案核准後,應向本局申請輸入許可證,並限於111年9月8日(含)前報關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