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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自即日起中國大陸製CCC8708.99.90.10-0「其他機動車輛之零件及附件,已裝配供載客十人及以上電動大客車驅動用之多相交流電動機(輸出超過75瓩,但未超過375瓩)者」,及CCC8501.53.91.00-4EX「電動車輛驅動用之多相交流電動機,輸出超過75瓩,但未超過375瓩者」之「供載客十人及以上專用者」停止輸入

2022-07-13

《經濟部1110608經貿字第11104602410號公告》

公告自即日起中國大陸製CCC8708.99.90.10-0「其他機動車輛之零件及附件,已裝配供載客十人及以上電動大客車驅動用之多相交流電動機(輸出超過75瓩,但未超過375瓩)者」,及CCC8501.53.91.00-4EX「電動車輛驅動用之多相交流電動機,輸出超過75瓩,但未超過375瓩者」之「供載客十人及以上專用者」停止輸入

主旨:    公告自即日起中國大陸製CCC8708.99.90.10-0「其他機動車輛之零件及附件,已裝配供載客十人及以上電動大客車驅動用之多相交流電動機(輸出超過75瓩,但未超過375瓩)者」,及CCC8501.53.91.00-4EX「電動車輛驅動用之多相交流電動機,輸出超過75瓩,但未超過375瓩者」之「供載客十人及以上專用者」停止輸入。

依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8條第2項及行政院111年5月27日院臺經字第1110014847號核定函。

公告事項:    一、鑒於開放旨揭貨品自中國大陸輸入,未符「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所列對產業無重大不良影響之條件,爰予停止輸入。

二、變更旨揭貨品之輸入規定及有條件准許輸入中國大陸物品之貨名,如附表1、2。

參照:    1110608經貿字第11104602411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