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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自即日起有條件准許輸入中國大陸CCC8501.53.91.00-4EX「電動車輛驅動用之多相交流電動機,輸出超過75瓩,但未超過375瓩者」,貨名修正為「電動車輛(供載客十人及以上專用者除外)驅動用之多相交流電動機,輸出超過75瓩,但未超過375瓩者」

2022-07-13

《經濟部1110608經貿字第11104602411號公告》

公告自即日起有條件准許輸入中國大陸CCC8501.53.91.00-4EX「電動車輛驅動用之多相交流電動機,輸出超過75瓩,但未超過375瓩者」,貨名修正為「電動車輛(供載客十人及以上專用者除外)驅動用之多相交流電動機,輸出超過75瓩,但未超過375瓩者」

主旨:    公告自即日起有條件准許輸入中國大陸CCC8501.53.91.00-4EX「電動車輛驅動用之多相交流電動機,輸出超過75瓩,但未超過375瓩者」,貨名修正為「電動車輛(供載客十人及以上專用者除外)驅動用之多相交流電動機,輸出超過75瓩,但未超過375瓩者」。

依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鑒於開放「電動車輛驅動用之多相交流電動機,輸出超過75瓩,但未超過375瓩者」之「供載客十人及以上專用者」自中國大陸輸入,未符「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所列對產業無重大不良影響之條件,業經本部111年6月8日經貿字第11104602410號公告停止輸入,爰配合修正CCC8501.53.91.00-4EX之貨名為「電動車輛(供載客十人及以上專用者除外)驅動用之多相交流電動機,輸出超過75瓩,但未超過375瓩者」。

二、修正有條件准許輸入中國大陸物品,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