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0623金管證期字第11103824331號令》
依據「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指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及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為辦理期貨商業務員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之機構,自即日生效
一、依據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指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及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為辦理期貨商業務員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之機構。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八七)台財證(七)第七九○二八號公告,自即日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