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0623金管證期字第1110382433號令》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5條第2款所稱經本會認可者,係指依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所定之期貨商業務員資格認可暨測驗作業要點辦理,並取得測驗合格證明者,自即日生效
一、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二款所稱經本會認可者,係指依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所定之期貨商業務員資格認可暨測驗作業要點辦理,並取得測驗合格證明者。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八日(八六)台財證(五)字第○四一五六號公告及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八七)台財證(七)字第二五七三八號公告,自即日不再適用。